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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发展至今,在我国的商事交易实践中,印章的使用具有普遍性。对于印章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现有法律作出的法律内容规定并不丰富完备,交易实践大多都是依据着商事习惯予以行事。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地方实践中面对着各类不同复杂疑难的交易情形出现,不同的法院对于印章使用条件和效力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念,最终也影响着交易安全和司法公信力。由此,首先需要明确公司印章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样,能够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和传达,公司印章可以作为对外代表公司的工具。其次,公司印章的实际使用欲达到对外代表公司的效力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使用印章方式符合规范、具有对外执行权限的印章使用人、所使用的印章真实有效。再次,关于一些特殊实践情形下公司印章所体现的效力如何予以认定问题,具体来说,第一,在当事人分别处于法定联署、约定联署、约定签字的状况,但实际操作中仅仅只加盖了公司印章作为交易方式,在这类不符合印章使用规范的特殊情形下,必须从违反法律规定的效力、当事人的实际意思结合去认定公司印章使用的效力。第二,当实际对外执行公司事务之人并不具有相应的权限而通过使用公司印章参与商事交易之时,还需要具体划分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无权代理人作为执行人的不同情形,再结合具体职权范围和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规则予以认定。第三,若公司印章本身存在不合规范问题,那么公章对外使用的效力则需要依据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和表见代理规则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