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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香港与大陆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增多,近年来涉及两岸当事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判决书是一个法律纠纷中人们最关心的一环,因为它最清楚直观的表明整个纠纷处理的结果。同时,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扩大和香港双语法制的改革,判决书翻译的必要性与日俱增。而且,为了对外宣传和交往的需要,大陆和香港都有必要将各自法庭的判决书,尤其是引起重大公众及媒体关注的,进行翻译。法律翻译不仅仅是简单的两种语言层面的翻译,它还涉及法律机制、立法意图、法律起草等诸多的因素。因此在实际翻译过程中,译者将会受到两种语言法律文化与机制的制约。鉴于法律译的特性,本文将翻译规范理论运用到法律翻译中,旨在指导法律翻译实践。作为西方著名的翻译理论家,吉恩·图里和安德鲁·切斯特曼都对翻译规范的研究做出了突出贡献。吉恩·图里在个案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翻译规范理论。他认为翻译是一种受规范制约的活动,即受不同语言和文化制约的活动。他将翻译规范分为预先规范、初始规范和操作规范。译者从待译作品的选择到实施翻译前所选择的翻译策略,以及在具体翻译过程中运用的翻译技巧,无不受到诸多社会文化规范的制约和影响。安德鲁·切斯特曼则在图里研究的基础上,参考语言学和社会学中对规范的分类,将翻译活动中的规范分为两大类:期待规范(又称产品规范)和专业规范(又称过程规范或生产规范)。期待规范是只目的语社区对译文的期待,如对有关语法性、可接受性、风格等的期待;专业规范制约翻译过程中可以接受的方法和策略,它从属于期待规范并受其制约(仝亚辉,2009)。本文结合大陆与香港在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探讨了两地判决书翻译的异同。希望本文能为从翻译规范角度进行法律翻译研究提供一些启发,为司法部门在制定判决书和判决书翻译规范方面提供参考,并为以后的研究者提供从翻译规范角度进行法律翻译评估的创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