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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全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变相吸收”的案件数量也大大增加。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变相吸收”,给司法认定工作增加了很多难度,带来了不小压力。尽管近十年来我国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对“变相吸收”进行规制,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加上法律和司法解释本身存在漏洞与冲突,导致实践中适用时出现诸多问题。因此,文章从实践出发,利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索实践中如何认定“变相吸收”,发现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变相吸收”的法律概念可溯及至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伴随着1997年《刑法》的出台正式进入了刑法典的规制范围。在经过酝酿期、起步期和完善期后,立法内容更加详细却同样暴露出很多问题,引发学界争议和思考。针对“变相吸收”的去留和认定,学界的理论争议可分为“改变现状说”“维持现状说”“限制现状说”三种学说。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作用于理论。选取浙江省和东北三省2011至2019年司法实践中的427起涉及“变相吸收”的案例为研究材料,梳理司法实践列举的“变相吸收”类型和认定倾向,发现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兜底条款适用存在问题,立法上规定笼统,未准确界定其内涵,司法上认定也存在不清晰的现象。第二,“民间借贷”与“变相吸收”的界限不明确,混淆了吸资性民间借款行为与民间借贷行为,变相扩大了打击范围,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第三,“变相吸收”与“非法吸收”未明确区分,二者在实践中经常混淆,裁判文书说理论证薄弱,规避了司法认定的重点和难点,不能起到识别形式、内容更加隐蔽的“变相吸收”的作用。完善“变相吸收”的认定,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运用同质性解释方法适用兜底条款,在认定“变相吸收”时注意兜底条款的适用;从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考察资金用途、合理判定责任三个角度规范“变相吸收”的入罪门槛,做到精确打击;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讲究说理的逻辑性和针对性,尤其是把握好“变相吸收”与“非法吸收”的区别,提高识别“变相吸收”的能力。此外,由于审判人员裁判的疏忽,导致实践中出现法条扩张适用、同案不同判等问题,需要审判人员夯实理论功底,提高知识水平,做到依法公正裁判。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提供完善的保障,合理识别和认定“变相吸收”,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