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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越来越方便与快捷,但也使得作品到侵权变得越来越容易,如何协调科学、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与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当前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在互联网上,著作权的内容除了发表权等人身权以外,还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广播权等著作财产权。而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则包括链接、复制、上传、反技术措施以及P2P系统的应用,特别的P2P系统,是一种全新的网络技术,使得每一个互联网用户杜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之主体,也使得网络侵权的行为变得复杂化。
互联网上侵害著作权之主体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AP)、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以及个人用户。对于不同主体责任的认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应当考虑各种主体在互联网上的地位和作用,分别课以不同的义务,违背了这种义务就构成过错。
为了平衡科学、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和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有必要建立一种互联网的著作权授权契约与合理使用制度。互联网上著作权授权契约就是这样一种制度,根据互联网的共享性,我们默认互联网上的一切作品都同时附带有一个授权契约,而这个契约的授权范围应该以著作权人的行为所明示或暗示的范围为准。每一个互联网用户对于他人作品的利用不能改变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也不能违背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目的。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著作授权的网上授权契约并非一定要有书面的形式,也并非一定要有双方的签名才能使契约成立生效。只要作品的利用条件能够让利用者一目了然,这些条件便构成要约条款,那么,利用者如果满足了所提的条件,其行为便构成承诺。因此,只要著作权人把自己的作品上网,便视为一种授权。不过,权利人在授权的同时,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比如说,如果著作权人没有对作品采取任何限制措施,那么其作品便默认为向一切公众完全开放,每一个互联网用户都可以任意地访问、复制和下载。如果著作权人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措施限制了他人的利用,比如限制复制和限制下载,那么,其他互联网用户便只能浏览作品而不能对其进行复制和下载;如果著作权人将其作品和某种信息加以固定、或者对其作品的使用附加了一定条件,那么,其他用户在利用作品的同时便不能改变这种固定,也不能越过这些条件。
此外,对于互联网上的作品,还存在一种合理适用制度,不过,这种合理适用,不以侵害著作权人正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