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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力在我国历史上早已产生并有所发展,鸦片战争开始后中国社会经历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清政府面临内外交困的局面。清朝国门被打开之后思想观念与政治上的变革推动新的立法机构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地方立法权力在封建制度下的中国得到发展。此后辛亥革命爆发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政权。中央与地方关系随着政局的变化而发展,中央与地方权力不断博弈,立法权力方面亦是如此。地方立法权力在央地关系博弈中生存并得到发展。本文致力于清末民初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环境中的地方立法权力研究,并将分为以下几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概念入手对地方立法权力的概念进行解析。阐明地方立法权力之法律定位。地方立法权力的概念之前学者已有讨论,笔者在此着重将地方立法权力置于清末民初时期,对地方立法权力的主体与主要内容进行描述并对清末民初地方立法权力的具体实践做了梳理,为后文对地方立法权力研究的探讨做铺垫。第二部分,乃对地方立法力在清末民初这一时期的历史渊源分析。对清末民初地方立法权力的外来资源与本土渊源进行整合,对地方立法权力之产生进行背景分析。为何现代意义上的地方立法权力会在清末民初得到发展的契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需要其产生的环境与土壤。西方意义上的地方立法权力之于封建帝制之中国实乃西法移植之产物。清朝末年进行的一系列改革,以及民国初期的政治运动的发展、地方政治意识的变化以及地方自治运动的发展都与地方立法权力之发展息息相关。外因为助力,自我寻求变革才是地方立法权力得到发展最重要的推动力。第三部分,对央地权限的划分在清末民初是附随着对国家结构形式的争论开展的,而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又受到央地权限划分的重要影响。笔者在此对清末民初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进行论述,并对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清朝督抚权力变迁与民国时期省制之争对地方立法权力的发展产生的影响做论述。第四部分,通过前文对地方立法权力发展的研究总结出地方立法权力在清末民初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主要问题。在清末民初政治环境下地方立法权力发展存在一系列问题,着重表现在分权制衡上的妥协性、地区发展不平衡、民主虚假性、以及命运随时代变革而表现出的被动依附性。第五部分,为本文最后一部分。我国《立法法》颁布以后对地方立法权力的研究不断发展。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法律史学科的研究总要对现当代之法治建设提出建议,笔者尝试通过前文对清末民初地方立法权力的研究,尤其是针对地方立法权力在清末民初的生存与发展特点,对前文地方立法权力的论述作出评价并总结出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之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