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扩张与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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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对吸毒行为的帮助行为,在吸毒行为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的前提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入罪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表明了国家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与强烈谴责的立场。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判例进行探析可以看出,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入罪依赖于罪量标准,关于“容留”的定性模糊,实务中将部分无需动用刑法手段规制的行为纳入到本罪的处罚范围中,对该罪认定存在扩张趋势。本文从类型化案例出发,研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扩张现状,并探寻合适的限缩路径,旨在划清本罪的处罚范围。
  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主要归纳我国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扩张。通过阐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法背景与处罚现状,筛选案例梳理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扩张类型,包括:不作为型的被动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吸毒人员相约吸毒的情形、容留近亲属外密切关系人吸毒的情形、在开放或半开放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以及司法实践曾经予以入罪的在虚拟网络空间上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
  第二章分析容留他人吸毒罪司法扩张的成因,厘清本罪定性与保护法益。成因包括法律文本含义不周延、毒品特殊属性与“重刑治毒”刑事政策渗透影响以及法益保护的前置化趋势。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吸毒行为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保护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下的公众身心健康。在此基础上深入探析“容留”的刑法释义。
  第三章通过研究不作为理论界定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罚范围。应将被动容留他人吸毒的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积极容留的作为犯进行犯罪构成事实上的等价性分析;结合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与实质来源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还需从不作为行为和法益的因果关系中探讨作为义务的实质内容。
  第四章厘清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其他司法扩张类型的限缩路径。通过在评价行为不法时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毒友”相约吸毒的情形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行为人在开放性或半开放场所中不成立容留行为;在考虑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依据时在利益衡量思路的基础上坚持客观说,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与业务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行为人容留近亲属以外二代直系血缘内亲属吸毒的行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近亲属以外密切关系人之间应结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不应一概作入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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