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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上,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理性的投资者在交易前会收集各种相关信息,并对其加以分析和利用,这种证券交易的特性决定了其更需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保障,也决定了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必须公平、合法地获知各种信息,而少数知悉内幕信息并利用之进行交易的行为显然破坏了这种市场交易秩序。这种以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不法行为,从长远来看,会让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丧失信心进而放弃投资,这对证券市场造成打击将是致命的。实际上,在现今拥有证券市场的国家中,内幕交易屡禁不绝,我国也不例外,自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证券市场二十余年来,就一直被内幕交易所困扰。据有学者的统计,我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违法案件,其中大约有百分之八十与内幕交易有关,然而,反观我国相关的证券立法,虽然禁止内幕交易的条文甚多,但令人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条文大多数是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未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法院至今也还未受理过有关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案件,有学者把我国现阶段内幕交易规制的现状称之为“民事责任的缺失”。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单试图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代替民事责任是不可取的,规制内幕交易的有效法律手段是建立民事责任制度并完善相配套的民事损害救济制度。实际也证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超常规”的发展,内幕交易也愈演愈烈。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加快立法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这首先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其次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另外也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与世界证券市场的接轨。本文第一章为导论,主要介绍内幕交易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对内幕交易研究相关的文献综述,研究思路和框架,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我国文献对这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层而,很少有文献是关于赔偿计算方法的研究,即使有,也是方法上的简单描述,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本人研究的创新点即主要体现在将现代金融理论关于证券真实价格的计算结合相关的损害赔偿原则,以此来确定内幕交易损害赔偿额,例如探讨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Fama-French三因子模型以及新兴的行为资产定价模型在该方面的应用,使其能更加合理地对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赔偿。本文第二章是内幕交易的基础理论研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阐述各国对内幕交易的定义,并综合已有的文献及其对内幕交易特征的研究,本文将内幕交易定义为:内幕人员或通过其他途径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没有被公开时,以获取利益(信息利好时)或减少损失(信息利空时)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买进或卖出的不法之行为;第二部分则是对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这包括三个方面的界定: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内幕信息的界定以及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本文第三章探讨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因果关系界定,主要从法律层面分析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请求主体,并且认为,对于损害赔偿的主体,现阶段应以内幕交易行为发生为起点,以内幕交易行为结束为终点,在此期间为内幕交易的对应方的投资者有权作为原告,而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买入证券后又卖出的投资者,即使是内幕交易行为人的对应方,也无权要求赔偿。为了更加阐明这一确定原则,接下的部分详述了五种内幕交易归责理论,在因果关系的界定上主张借鉴美国法律的做法,摒弃传统法律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由被告进行反证证明,从而避开侵权法中的常遇到的一些难题,以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第四章是现代金融理论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计算中的运用,主要介绍了适用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的四种方法:净损差赔偿原则、修正的净损差赔偿原则、恢复原状之赔偿金原则以及返还不当得利措施。在上述四种计算方法中,对交易的系争股票的真实价值的探讨显得尤为重要,结合现代金融理论,论文中采用了指数比较法、事件研究法、CAPM模型、F-F三因子模型以及新兴的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来进行探讨。对于合理时间即基准日的选用,本文认为采取我国虚假陈述中规定的消息公开后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100%的交易日作为基准日较为合适。本文第五章用我国内幕交易一个真实的案例,结合第四章中的计算方法,来探析各种方法带来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的净损差赔偿原则和据修正的净损差赔偿原则得出的赔偿结果差距十分大;而修正的净损差赔偿原则中,指数比较法、事件研究法、资本资产定价模型、Fama-French三因子模型计算所得的结果相差无儿,但是行为资产定价模型与这四种方法所得的结果相差还是很大,这也许可以认为,由于行为资产定价方法包含了人的心理行为,而个体的主观心理各异,从而导致赔偿额的结果偏差较大。因此,本文认为,行为资产定价方法暂不适合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时采用,而成熟的市场模型以及CAPM模型值得我们借鉴。本文第六章是总结全文并提出司法建议,以减少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行为,并提出进一步的研究方向。本文通篇可以归结为一个中心三个主题,一个中心即“公平”,三个主题即什么是内幕交易?如何认定内幕交易?如何计算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金额?在内幕交易发生后,如何公平的裁决谁是应该获得赔偿的主体,准是应该承担内幕交易责任的主体?采用的计算方法如何才能做到既能威慑到内幕交易者又能对双方都达到一种公平的状态?本文基于四种方法的优缺点以及实际案例中对证券真实价值的研究比较中得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公平”问题是一个无法真正解决的问题,无论采取以上何种措施,都无法给双方真正的公平,能做到的永远都是“相对”公平。因为在现实的市场中,首先,人是交易者,从而噪声交易总是存在的,在计算时无法完全剔除影响股票真实价值之外的消息;其次,受内幕交易影响的股票对市场的反应是不一样的。因此,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计算方法,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及其特点来决定采取以上何种措施更佳,而不应该以其中某个固定的模式作为赔偿标准,如此,才能做到从司法上对投资者和被告的相对公平,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民事权益,从而有利于保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