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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作为可交易的财产权,在加快债的流转,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所以,源于罗马法的债权让与制度为各国民事立法所继承和发展。本文对债权让与中较少涉及的几个问题通过比较法、利益衡量等方法进行了初步研究。普通债权让与应该采用有因说。票据债权让与采用无因说的理论基础是物权法上的权利外观理论和私法学上的信赖思想。普通债权让与和票据债权让与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不同的立法初衷导致两种制度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效力。为了促进债权流转,适应现实需要,对已有基础合同关系存在的将来债权应允许其让与,而合同关系尚未发生、债权的成立也无现实基础的将来债权,不应该允许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