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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的私募基金一直处在灰色地带,多数以代客理财的形式存在,在投资运作上,以分账户管理模式为主。这些类型的私募基金与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仍有差距。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自2004年2月20日,深国投联合赤子之心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中国成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来,一种被称为“阳光私募”、“信托私募”的私募基金得到飞速发展。截止2007年底,以深国投,平安信托等为主的多家信托投资公司共发行集合信托计划100个以上,管理资金超过100亿元。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信托私募不仅为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业务开拓了新途径,更为处在“地下”成千上万亿私募基金的规范化发展探索出一条可行的道路。本文试图对信托私募基金这一新生事物进行实证研究,为信托私募基金规范化发展提供建议。
全文分为七章。
第一章回顾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对参考文献进行综述,并归纳了研究框架。信托私募基金作为私募基金规范化发展的“破冰”之举,从一开始就倍受关注。然而国内的文献资料大多集中于私募基金的研究,直接将信托私募基金作为研究对象的文献却极其匮乏。信托私募基金的研究具有非常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章对信托私募基金进行概述和定义。笔者发现,信托私募基金一般由信托公司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投资于沪深市场的各类证券品种,信托公司充当受托人的角色,客户资金由银行托管,实际的基金管理者以“投资顾问”的名义出现,具体负责投资操作。
笔者认为,信托私募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个人或机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
随后,对信托私募基金类型进行分析。按实际的投资管理人可以将信托私募基金分为私募基金主导型和信托公司主导型两种类别。按是否保障收益可以将信托私募基金分为风险共担型和结构型两种类别。
最后,对信托私募基金比较优势进行分析。与地下私募基金相比较,信托私募有法可依,规范化程度高;由银行负责托管,资金安全度高;业绩更有公信力。与公募基金相比较,信托私募利益约束硬化,激励机制透明:投资策略更加多元化。
第三章首先回顾了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首次提出2004年以来得到蓬勃发展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创了私募基金发展的新篇章;
随后,应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信托私募的产生机制。公募基金制度安排的缺陷和传统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使得人们急切寻找另一种更为理想的制度安排;投资精英渴望阳光化,信托公司急于找到业务突破的方向,两者成为制度变迁的主体;相关主体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管理层希望引导私募基金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的思路也给信托私募基金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第四章介绍了信托私募的三种发展模式。信托私募基金发展模式呈现深圳上海云南模式三足鼎立之势。深圳模式下,信托计划扣除管理托管等一般性费用之后,一般采用收益二八分成,也就是投资者获得收益部分的80%,信托公司和投资顾问获得另外的20%。上海模式下,信托产品多为结构化信托产品,优先受益人收益主要来源于预期收益率,一般受益人事有优先受益人之外的全部收益,但风险也高,通常,一般受益人认购的信托份额作为信托投资遭遇亏损时的风险补偿来源。云南模式下,信托公司充当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双重角色,组建核心投资管理团队自主管理。
随后对这三种发展模式的主要意义和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深圳模式”有利于私募基金“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有利于形成优秀私募基金对资金的集聚效应。但私募基金良莠不齐,仍需经历去伪存真的过程。“上海模式”属于重要信托产品创新,有助于满足风险厌恶型投资者的需求。但熊市中私募基金可能遭遇巨额亏损甚至被强制平仓。“云南模式”有利于信托公司转型为专业化高端理财机构,但对信托公司投资能力的依赖过高。
第五章阐述了信托私募基金规范化发展的意义,包括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使市场投资行为更多元,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效率的提高,是加入WTO后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有利于基金业的发展和有利于信托业成功转型等八个方面。
第六章分别从基金业绩、基金经理、投资策略和信托公司四个角度,全面描述了信托私募基金发展的现状,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绩严重分化,优胜劣汰拉开序幕。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在追求绝对收益的私募界,这一规则得到更为淋漓尽致的体现。公募基金经理转投私募,信托私募行业整体形象得以提升。这个独特的群体大多都拥有高学历,受过良好的教育和系统的投资训练,有掌管大资金的经验,有些甚至是其所在公募基金的核心人物。投资策略呈现多元化。与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基金投资策略呈现多元化。更有可能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的绝对收益。信托公司乘势回归本源业务。2007年1月23日,银监会正式颁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引导信托公司将业务定位由融资型转向理财型,推动信托公司从原先的“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
当然,信托私募基金在其发展中同样暴露出一定问题,包括信托公司参与度不够高,信托公司收取费用偏高,信托公司限制过多导致效率低下影响业绩和信托私募基金发行方式有公募化倾向等四个方面。
第七章对信托私募基金规范化发展提出政策性建议,包括应确定统一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态度,鼓励和支持信托私募基金发展,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信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信托私募基金的发售渠道和建立完善信托私募基金评级体系等六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