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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核心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和促进竞争。由于我国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因此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是反垄断法的目标之一,这就要求我国反垄断法能提高经济效率;但同时又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市场上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这又要求我国反垄断法能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公平的发展。公平与效率在反垄断法中是统一的,或许某些不公平的行为能在短期内促进经济效率,但是从长期动态的角度看,是对经济发展有害无益的。因此我国反垄断法所要达到的效果就是这样一种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相统一的目标。为了使立法达到这样的目的,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或司法经验就成了必然之举。而作为世界反垄断法的诞生地,以判例法为主的美国反垄断法理论与司法案例无疑是宝贵的参考经验;同时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也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珍贵资料。因此本文便通过文章第三、四部分着重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搭售制度的立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一般形式搭售的违法构成要件以及特殊形式搭售的违法构成要件与美国司法实践和大陆法系立法进行了详细的国际比较法研究,在理顺我国违法搭售执法方法与程序的同时也阐明我国立法吸收国外经验的优缺点。为了进一步理解美国现今的搭售司法制度,及其形成过程,文章第五部分介绍了美国历经古典搭售理论的统治、芝加哥学派的颠覆、并最终形成后芝加哥学派的演变历程。文章第六部分将加拿大搭售制度与相关案例与美国搭售制度进行对比阐述,进而与我国立法进行对比;文章第七部分阐述了日本搭售的立法案例,并与美国和中国立法进行比较,以期通过对两个受不同法系影响的国家的搭售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对比,进一步阐明我国较其他各国立法的优缺点,从而希望能对我国的搭售制度产生更为深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