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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财产赠与作为夫妻婚姻生活中常见的财产关系,在稳定家庭生活、社会和谐中发挥了不可比拟的作用。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提出,夫妻赠与人在特定条件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为该类纠纷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具体而可操作的标准。但随着该类纠纷的日益复杂化,针对夫妻间财产赠与撤销权的理解和适用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试图通过三个部分对夫妻间财产赠与撤销权进行探究:第一,简单梳理夫妻间赠与撤销权的立法、司法现状,提出夫妻间财产赠与撤销权目前问题所在;其次,通过与其他相似概念的辨析、学说观点利弊权衡比较,明确夫妻财产赠与的定性;最后就整理借鉴世界各国有关夫妻财产赠与撤销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司法现状以完善我国夫妻间财产赠与撤销权。简述如下:第一章主要展示夫妻间财产赠与撤销权立法及司法现状。首先简单介绍我国夫妻间财产赠与撤销权相关立法的演变过程,并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理解阐释;其次通过列举并分析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总结该类案件裁判准则;通过评价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我国目前夫妻间财产赠与撤销权存在裁判标准不一,对受赠人利益保护较弱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对夫妻财产赠与行为定性不明,撤销权规定适用情形模糊。第二章重在明确夫妻间财产赠与的法律定位。在阐述夫妻间财产赠与含义与特征的基础上,区分该概念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异同;并在梳理夫妻间财产赠与的性质之争基础上,明确夫妻间财产赠与与一般赠与并无实质区别;最后进一步评析夫妻间财产赠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应当肯定合同法在该类纠纷上的规制作用,以及应当充分理解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重要性。第三章主要考量撤销权在夫妻间财产赠与的具体适用。首先通过罗列学界对能否在夫妻财产赠与中适用撤销权的争议,以及与域外相关类似立法的对比,提出我国夫妻间财产赠与撤销权的规定必不可少。因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实际上不是瑕疵意思表示的救济,实则为一种“撤回权”,因而适用规则不可过度参照其他制度下的撤销权。通过进一步约束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行使,以保障受赠人的利益;依据夫妻身份关系,稍加调整法定撤销权行使类型,同时,增加动产在夫妻财产赠与的适用可能。最后,明确赠与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若在赠与物不能原物返还的情况下,受赠人可以替代适用其他方式的补偿赠与人。本文对夫妻财产赠与撤销权的进一步研究希望为相关纠纷提供了更为统一的适用标准,从而真正起到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