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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用评价是新时期下应对环境问题的一种新型环境管理手段,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环境信用评价法律制度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主导,以个人、政府及社会组织等环境信用评价为补充,综合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对环境行为主体的环境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价并对外公开评价结果,督促环境行为主体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责任。环境信用评价与环境信息密切相关,具有未来向性,同时结合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具有浓厚的管制特征,行业特征明显。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社会学的陌生人社会理论以及环境法学的预防理论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我国环境信用评价法律制度先后经历了市县探索、省级试点和全国性建设等三个阶段。在国家社会信用发展规划的引导下,地方和中央立足中国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特色的环境信用评价法律制度体系。应该注意的是,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全国各地的环境信用评价法律制度差异也较大。我国环境信用评价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分散、层级过低,不利于制度的实效发挥和规范化运作;评价主体制度缺位,重企业,轻政府、轻个人和轻社会组织状况明显,同时阻隔第三方中立机构介入,使得环境行政部门掌握评价绝对权力,不利于评价的公开公平公正;评价信息公开制度缺位,使得评价所需信息存在量和质的缺陷,无法保障评价效果;评价标准制度缺位,当前评价标准不科学之处颇多,不利于规范权力运行和缩小行政裁量权;评价程序制度不完善,现行规范主要规定了评价阶段的程序,而缺乏对事后救济等程序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程序,而缺乏对其他主体的评价程序的规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制度缺位,应用范围过窄,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裁不强,部门之间联动缺乏,缺乏评价成果共享。上述问题,究其根源,与当前社会对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认识、政府主导模式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有鉴于此,应从以下方面应对。首先,应该明确环境信用评价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将企业作为主要评价对象,将政府、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作为必要对象,建设无缝的环境信用评价之网。其次,要加强具体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进行法律整合、提高法律层级,完善评价实施,建设全程监督和救济制度等。最后,还应该为环境信用评价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型政府以及加强社会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