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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制度肇始于19世纪中叶英国法院颁布的“公正合理清盘令”,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迄今已有150余年的历史,该制度能够消弭公司内容纠纷,是公司僵局的一种重要的解决途径,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采纳了该制度。但是我国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没有把法院判决解散作为公司解散事由之一,因此我国法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受理这类案件,这种情况其实加重了公司僵局,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就整个公司法律制度来说,司法解散制度的缺失也使公司制度显得很不完善。为了解决这一状况,拓宽中小股东的维权途径,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我国新《公司法》第一次正式引入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该法第183条就明确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但是由于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本来就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公司法》经过几年来的司法实践,我国在总结公司司法解散法律实践的基础上,于2008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相比较《公司法》的有关条文而言,更具实践意义,表明我国在公司司法解散的制度建设方面已经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因此,本文对公司司法解散有关法律问题展开一些分析探讨,特别是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为基础,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详尽的分析。全文的写作分为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个章节,具体内容分别如下:第一章: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基本理论。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公司司法解散的有关基础性理论,对公司司法解散的概念、原因、适用对象等等作了简单的理论性介绍,本章内容是整个论文的基础部分,也是本文论述的起始部分。第二章:公司司法解散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本部分探讨了公司司法解散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公司司法解散作为一项制度得以存在,有着一定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并且在此基础上,公司司法解散制度逐步走向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资本流通,公司司法解散是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相互平衡的产物,也是公司司法解散的基础之一。因此,第二章对公司司法解散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使我们能够更清楚地理解公司司法解散的有关理论,为后文的继续论述做好铺垫。第三章: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所要解决的乃是公司司法解散的原因问题,是公司司法解散得以产生的基础。本章在体例安排上遵循从基本理论到比较法研究,再到案例研究,最后到制定法研究,并且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事由的规定进行了评价。第四章: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当事人。公司司法解散的当事人问题也就是公司司法解散之诉的主体问题,这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对于确定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部分也遵循理论研究-比较法研究-案例研究-制定法研究的脉络,对公司司法解散的当事人制度进行了梳理,并且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当事人制度进行了评价。第五章: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的调解。司法调解制度在我国适用面比较广,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有一定的特殊性,司法调解对于公司司法解散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公司人格的维持,避免公司被轻易解散,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公司司法解散的慎重性。本部分主要针对公司司法解散的调解制度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并且结合案例和法律条文,对司法解散中的调解制度进行了评价。本文在论证和写作过程中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条理清晰,环环相扣,对公司解散制度进行系统的、详尽的研究和分析;第二,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对公司解散中的某些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避免泛泛而谈;第三,思路新颖,力求创新,本文写作在结合基本法学原理,比较域外法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最新的司法解释,对公司解散制度进行全新的解读,力求在论证方式和论证结果方面有所创新,丰富我国学术界关于公司解散的有关理论,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司解散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论述过程中,本文综合采用了比较分析、历史分析、价值分析、案例分析等多种分析方法,以求多角度、全方位地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详尽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