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败德行为的机理及其分类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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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败德行为是我国食品监管关注的重点,也是关乎公众健康与行业发展的公共政策问题。自我国对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管以来,均是以统一监管为主,强调监管标准、内容、方法及执法程序的一致性。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数量较少,发展水平差异性小,从而统一监管成效较好。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增速惊人,企业间的发展差异性也越来越明显,食品添加剂应用败德问题频繁曝出,造成公众对政府信任度下降,统一监管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现。尤其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继续依旧沿用统一监管会分散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效率,无法达到精准监管,从而传统的监管模式不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本文围绕“导致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败德行为的关键内在特征因素是什么”和“如何根据企业的特征因素提出抑制败德行为的政策建议”这两个核心问题,通过构建模型与理论分析来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败德行为监管现状进行分析;然后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探究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两个关键特征因素—监管承受能力和创新能力—导致败德行为的机理;接着通过博弈模型,理论论证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分类监管可行性,为政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最后,在机理分析和模型论证基础上,提出对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分类监管政策建议。我国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败德行为监管现状分析表明,在统一监管制度下,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的败德行为监管效果不佳,企业的败德行为屡禁不止,现有制度下法规法律完善、加大监管力度与行政处罚等措施均无法完全抑制败德行为,从而我国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败德行为的监管陷入了困境。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败德行为的机理分析表明,由于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存在重大差异,从而统一监管无法有效消除企业的败德行为。当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监管承受能力越强,加强监管对成本影响较小,从而选择败德行为的可能性较小,反之,越大;当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创新能力越强,加强监管对价格影响较小,从而选择败德行为的可能性较小,反之,越大;并还发现,食品添加剂标准与惩罚力度呈反向变动,食品添加剂标准制定越高,惩罚力度可相应下降,反之,上升。博弈模型分析表明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分类监管是可行的。将强制政策与激励政策结合到分类监管措施中带来的作用明显,激励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合规生产的可能性越高,企业获得违法收益的败德行为动机就越弱,企业自律性更高,从而分类监管具有可行性。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去推进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分类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分类监管制度设计原则应遵守企业分类指标宜少,代表性要强、分类方法应当直观简便、应当实践操作性要强;二是我国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应借鉴德国分级分类体系建设与英国激励式分类监管措施等经验;三是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分类监管指标应分三个级别,一级指标为企业的监管承受能力与创新能力,分别选取相应的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四是根据国外经验与评价选取的指标做出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分类监管的措施。本文的研究特色在于抓住了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两个关键内在因素,结合建模方法,深入探究这两个因素是如何导致企业败德行为,这是对现有研究补充,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此外,本文还应用博弈模型,理论上论证分类监管的可行性,这是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的一个拓展,为食品添加剂应用企业败德行为的监管提供理论依据,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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