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种类之一。证人出庭作证是当代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庭审方式进行较大的改动,由纠问式向对抗式转变,实现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对抗。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对庭审方式的要求所然。然而由于法律、社会及证人本身的原因,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证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证,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也难以认同。这也已经成为严重困扰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2010年,“两高”等颁布的相关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的保护以及书面证言的使用做了若干原则性的规定,是立法上的进步。2011年8月,全国人大公布的刑诉法修改草案也对证人出庭作证及证人保护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值得司法工作者关注。本文首先对证人出庭制度包括证人、证人证言进行了简要概述,并介绍了国外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的一些立法经验,提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当代各国的通行做法。其次,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简述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从立法本身、司法现状及证人本身三个方面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而论述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第三部分,结合“两高”等的《证据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及证人保护进行的新规定,简述了在规定颁布后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最后,结合今年8月全国人大公布的刑诉法修改草案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提出了对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和建议。立法方面主要包括首先应当通过修改刑诉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冲突问题,明确关键证人应当出庭的范围,并对证人可以不出庭的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其次,明确控辩审三方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分配。第三,建议制定《证人保护法》对证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最后,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程序。司法方面主要包括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