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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之后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庭前会议制度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此改革背景下,庭前会议制度已然将缓解滥诉、保障诉讼权利,集中(预)解决程序性问题,有限涉及实体性问题,证据开示,争点整理,案件繁简分流及其再处理等方面作为庭前会议制度的新定位、新方向,然而通过对与庭前会议有关的现有规定,特别是对宁波、宁夏、东莞和上海四个地方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本的梳理,发现庭前会议制度在适用范围、会议组织、审议事项、处理问题范围、审议程序以及程序效力等方面均存在着诸多规范层面的问题。同时,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繁简再分流、处理事项的解决路径、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预期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与现有庭审程序衔接等方面同样存在着亟待解决的各种问题。因此,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必须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不仅要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启动程序,确保庭前会议适用覆盖周延化;也要合理配置参与到庭前会议的所有主体,促使各方权利与义务均能得以合理行使与履行;还要补充完善庭前会议的审议内容,归纳对程序性问题、实体性问题、证据问题的分类处理;更要提高完善被告人知情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保障,确保其参与庭前会议的实质性;最后还要明确庭前会议的程序效力与衔接问题,以确保庭前会议能够切实发挥预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