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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包括环境司法、环境行政执法,主要指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境法的活动。环境执法中的各个要素及其相关协调作用共同构成了环境执法体制。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成比较完整的环境执法体制,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环境执法还面临着执法部门过多且互相制约、执法监督不到位、环境执法方式单一、公众参与不足、生态修复资金规划不当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在时刻影响着环境执法的效果。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环境执法问题关注较早,对于环境执法机制的发展也比较完善。其中,美国作为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是环境保护立法最早、最全面,环境保护体系建设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其环境执法体制中的制度设计和体系构成极具借鉴意义。我们应认真分析美国的环境执法体制发展历程,汲取其先进经验,以其失败教训为鉴,兼顾合法程序和执法效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调高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热情,结合我国国家体制和环境污染形势,完善环境执法体制,增强环境执法效果。论文从环境执法机构设置、环境执法监督机制、环境执法公众参与机制、环境经济处罚的执行、环境刑事执法五个方面将中美环境执法体制进行对比,从中找出值得我国吸收借鉴之处,提出了提高环境执法部门在环境监管系统的地位、完善环境监督监测执法垂直管理体系、加强公众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地位、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和解和基金制度、构建环境执法官制度五点建议,旨在能对我国环境执法体制的完善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