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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量权及其控制历来是行政法学中不可忽视的话题。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所以需要对之加以控制,而控制的方式有很多,行政裁量基准便是其中一种。近年来,行政裁量基准在我国广泛兴起,各地的行政机关都在热火朝天地制定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法学界也对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我们在积极推崇制定行政裁量基准之时,也需要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性质和效力等基本问题进行反思。同时,我们不能盲目地只看到行政裁量基准作为控权手段的一面,而忽视行政裁量基准本身也需被控制的问题。选择司法审查方式来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监督控制不失为一种良方,然而由于行政裁量基准本身的综合性,对于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也呈现出一种复杂性,具体表现在对行政裁量基准是否应当区分审查以及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是什么。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出行政裁量基准,并对它的概念进行梳理与界定。行政裁量基准正在我国积极蓬勃地发展着,甚至已呈现出一种运动化的发展趋势,这多归结于行政裁量基准自身的优点。随之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进行梳理:首先将其与之相关的概念作出辨析,然后在借鉴域外行政裁量基准概念和分析我国行政裁量基准文本内容的基础之上,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作出了界定。第二部分,分析行政裁量基准的性质和效力。第一部分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作出了界定,然而,仅仅明确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还不能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它,而应对之加以剖析,明确其性质和效力,才能最终明确是否能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以及如何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本部分在对现有行政裁量基准文本进行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形式类型作出了区分,并指明本文的行政裁量基准仅指以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行政裁量基准。在此基础之上,介绍了行政裁量基准作为一个复杂综合体而兼具行政规则和行政自制的双重属性,其本质还是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这使得行政裁量基准有其自身难以摆脱的缺陷而需要被监督控制。加之,行政裁量基准不仅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内部效力,还对行政相对人具有间接的外部效力,这也是其应当被监督控制的一个因素。第三部分,探究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司法审查的动因。第二部分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又探究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动因。通过分析行政裁量基准的现有监督控制模式、现有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发展趋势这三个方面,来说明行政裁量基准应当被司法审查。第四部分,探讨行政裁量基准应当如何被司法审查。第三部分论证了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因,本部分便要分析如何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司法审查。由于行政裁量基准本身的综合性,所以针对它而进行的司法审查也呈现出一种复杂性,本部分主要从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区分技术和司法审查标准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