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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法律的普遍认同并通过法律避免或解决纠纷的意识是法治建设所不可缺少的理念支撑,但推崇法治、信仰法律的前提在于对法治与法律的理性认知。法律并非万能之器,法治建设也并非“法治大跃进”。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有因其价值追求而不应为的领域,也有因自身能力局限而无法胜任的事务。面对法律的“应”与“不应”、“能”与“不能”,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只有坚守法律的“本分”才能避免对社会的不当压制以及对法律能量的不当消耗,以实现法治事业的稳健发展。而关于法律的界限具体如何则着实难以描述,尤其是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所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不同性质的法律目的、范围各异,很难提供统一、可供操作的“标准性尺子”,因此,从不同维度进行迂回探索便成为替代方法。而随着对法律内容与形式、手段与工具上特点的深入考察,可以发现,在不同视域下,法律有着不同的界限要求。法律的界限不仅涉及法律可以调整或不应调整的领域,还包括在法律调整范围内法律手段所应达到的程度问题,这也说明,法律的界限并不是针对所有法律、某类法律或者是某个法律的泛泛而谈,而是具体法律规范所需考量的标准。正当有益的法律规定应当同时满足不同视域下法律的界限要求。而法律终究由人制定,其具体内容是否适当、必要、均衡最终取决于人的主观判断,法律的界限具体如何不可避免地包含着主观因素,故而,法律的界限又与其所处的时空相关。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可能会有不同的价值理念,法律的边界也会有所不同,并且随着时间的发展,随着价值判断与选择的变化,法律的界限也会随之扩张或限缩。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恰当的法律规定对政治经济建设的推动作用显而易见,但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能万无一失,我国现行法律中不乏存有争议甚至饱受诟病的条款。为了避免权力与情感上的冲动,避免法律在制定、运行各个环节僭越的风险,不仅需要不断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更需要健全预防与惩戒机制,为法律“适得其所”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