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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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度,社会生活不断发生变化,更使人类进入到一个信息化的时代。在带给人们海量信息的同时,网络信息传播的特殊性也给社会越轨者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失范”环境,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经历了多年的立法以后,我国现在基本建立了网络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使得网络侵权的认定有法可依。但是仍然存在法律漏洞,并且该制度也显得不够系统。本文采用系统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结合最新立法成果,对我国网络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分清各条文的适用规则,剥离阻碍该制度有效规制网络侵权行为的因素,期冀完善网络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第一部分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明确网络侵权行为实质是一种信息传播侵权行为;其次从信息网络特征入手分析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最后按照不同的客体与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对其进行分类,并指出因传播行为的不同,技术与传播效果存在差异,导致网络服务的性质不同,这是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重要依据。为下文全面评价我国网络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准备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网络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缺陷。通过最新两个司法解释该制度的缺陷在不断被填补。对现有的法律文件进行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全面介绍我国网络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适用情况,重点分析了不同主体对“过错”标准的适用、网络侵权的责任形态包括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免责事由等问题。但是仍然存在着未区分责任主体、注意义务不明确、对个别权益保护不足、制度移植于外国偏重实用致使整体不够系统、立法价值偏重于安全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网络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缺点,并结合国外有关规定,立足本土法律资源,提出解决方案。首先区别对待不同的客体和网络服务重塑网络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对未成年人权益、经营者信誉等权益着重保护,减少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负担从而实现对安全与自由这对价值的平衡把握;其次,系统化网络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体系,通过借鉴美国分散立法的模式与德国专门统一的立法模式立法两种方法,期冀通过法律清理的程序,以特别条款使网络行政法规范与侵权责任法无缝衔接;最后从制度具体内容着手完善,首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然后根据不同性质的网络服务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并规定不同的注意义务和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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