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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是学者们一直争议甚大而又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主要以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为研究对象,借鉴刑法学中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进行研究的方法,将法 律行为之效力区分为:法律行为成立之效力与法律行为生效之效力,全文主要分为五章:
第一章,主要对法律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法律行为从着手实施到成立再到生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行为本身应作为一个动态的概念来理解,而把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理解时,却通常以行为实施的完结状态为认知前提,通常忽略其动态性。法律行为应定义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旨在依意思表示之内容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效果之行为。
第二章,主要探讨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的一般构造,并分析关于法律行为效力基础的各种学说。认为法律行为生效时效力理论依据为法律规范与意思表示的结合,法律行为成立效力理论依据主要为法律规范与信赖利益的结合。
第三章,主要探讨法律行为成立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规则应与生效规则相区别。法律行为成立并非必然要意味着生效。法律行为也不能因其最终无效而否认法律行为已成立之事实。法律行为的成立即具有效力。但不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差异甚大,其成立之效力状况亦因此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第四章,主要探讨法律行为生效之效力。法律行为生效是指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依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对行为人加以保护。法律行为成立是进行效力判断的前提,基于生效规则加以判断,于理论上可区分为完全效力形态和不完全效力形态。法律行为达致生效具有多种表现样态或途径。
第五章,主要探讨法律行为附款时的效力问题。法律行为既可以附条件又可以附期限。然而,条件和期限对法律行为之效力的影响不同,即便是同作为“期待权”,因前者具有或然性后者具有必然性,这两种附款的法律行为在效力规则的设定上应由所不文章之前两章为进行分析的理论基础,第三章、第四章为文章的核心部分,最后一章为文章观点的进一步展开与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