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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造成的环境污染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首先通过分析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对环境的污染现状及其危害,从多角度分析了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环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是主体部分,这也是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中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分别从跨国公司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及环境刑事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最终将各自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概括总结: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核心,风险责任原则是补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则区分不同行政行为人而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行政主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追究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则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本文还重点论述了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模式,涉及到了有关进行跨国环境诉讼的具体适应问题,提出应该以跨国母公司为诉讼被告为其子公司承担责任,并选择在东道国提起诉讼,从而为实践中追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环境法律责任提供了一定的方法与思路。 最后,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了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体系和相关责任制度,并从中找出不足之处,提出几点解决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环境损害问题的建议,为今后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不断改进找到一个平衡点,构筑一个大体的框架,促进在华跨国公司环境污染所涉及的环境法律责任方面的制度研究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避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进行污染转移对我国环境带来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