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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速发展,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渐突出。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和工业化进程导致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全球环境绩效指数(2018)指出中国受PM2.5综合测评等多个因素影响,在空气质量问题方面排在倒数第四名,空气被列为中国第三大危险因素。建设生态文明,是关乎到民生的长远大计,已迫在眉睫。生态环境保护中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需要有效的环境规制,实际效果受政府与企业关系影响。在这一大背景下,本文基于企业纳税贡献对企业环境治理存在影响的事实,探讨政府与企业的税收征纳关系,并分析其对政府执法效率的影响,进而研究企业纳税总额对企业环境治理行为的具体作用机制。首先,本文发现在现阶段中国经济“保增长”的大环境中,地方政府会因其对GDP的片面追求,更多的关注地方支柱企业的财政税收贡献,而放松对环境治理的管制。政府以环境治理监管主体的身份对企业的环境资本支出实施干预,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不同企业之间的态度差异,进而扭曲了企业环境治理行为,这一系列现象引发了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次,本文从企业税收贡献的视角进行分析,以2006-2017年沪深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构建了企业纳税总额对企业环境治理总投入具体影响的固定效应模型,检验企业纳税贡献对企业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因为纳税贡献受到地方环境规制的差别对待,纳税贡献大的企业表现出较差的环境治理责任,环保投资相对越少。进一步研究发现,企业的个体特质(产权性质、高管公职经历)、行业特征和企业所处地区特征(经济发展、公众环保意识和法律环境)对上述关系有调节作用。具体表现为:(1)非国有企业、总经理或董事长没有公职经历的企业,纳税贡献对企业环境治理的抑制作用更显著;(2)重污染行业的企业样本中,纳税贡献与企业环境治理行为显著负相关;而非重污染企业中,两者没有显著关系;(3)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公众环保意识较弱地区和法律环境较差地区,企业纳税贡献越多,环境资本支出就越少。同时,本文使用企业纳税总额在全省的排名百分位数(RANK)、企业滞后一期的纳税总额(L1.TC)等新指标回归分析;进一步使用以上新变量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法(TSLS)和广义矩估计法(GMM)回归解决内生性问题;用排污费作为被解释变量的替代指标规避度量误差;缩小样本选取范围避免政策影响等方式对本文的基准回归进行了检验,以验证本文结论的稳健性。结果表明:无论是替换被解释变量或者是缩小样本选取范围,亦或是考虑环境资本支出对纳税额的逆向影响而引入工具变量,回归结果均与本文的初始结论相同,也就是企业纳税贡献对其环境治理资本支出有抑制作用。最后,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以及中国目前生态环境治理现状,提出一些政策启示:中央政府应完善对地方官员的任期考核指标及激励方式、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加快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思考如何有效遏制“政企合谋”对环境治理的阻碍作用,引导政府提高环境执法效率;增强企业的绿色发展意识、从而改善环境治理行为,以提高地区环境质量。以往学者的研究更多关注了政治激励、经济激励(官员腐败等)等机制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影响,对于财政激励关注和识别较少。本文梳理了企业纳税贡献与环境治理行为之间的逻辑,研究了政府与企业税收征纳关系对企业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并从企业微观层面提供了实证证据,从而突破了以往研究视角过于单一的现状,丰富了环境治理研究的理论内容、拓宽了研究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