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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贸易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独立保函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代替了传统的担保广泛运用于商业领域。但与此同时,独立保函本身的独立性与单据性所带来的保函受益人欺诈性索款现象频繁出现,这不仅影响了独立保函实践业务的进一步开展,也破坏了正常的商业活动秩序。为了防止独立保函欺诈的不断发生和保护独立保函申请人或开立人的利益,各国在建立独立保函制度的同时也承认独立保函欺诈的例外情形,即在受益人向开立人实施欺诈性索款行为时,允许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对独立保函欺诈的受害者进行司法救济。但若法院签发止付令的过多,又会扩大独立保函欺诈的边界,加大司法机关对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干涉,影响到独立保函功能的发挥,所以二者之间的平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近几年我国商业交易中,独立保函被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我国国内关于独立保函欺诈相关问题的司法实践还处于初始阶段,实践中还存在较多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以独立保函欺诈例外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以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的基础理论为起点,结合我国法院的裁判实践对独立保函的欺诈例外规定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独立保函的司法实践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独立保函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