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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新的社会问题也逐渐的涌现出来,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食品领域,环境领域,产品质量,道路交通等领域,从总体上来讲就是政府规制手段的落后与新类型问题不断出现的对立,这就迫使政府着手探寻更好的社会治理方式。上个世纪后半叶以来,信息技术得以迅速发展,我们进入了信息时代,在信息时代里,信息交换越来越方便,也越来越迅速,信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也发现了这一点,正是在此基础之上产生了新的行政规制手段,即行政管理机关利用信息进行规制。公布违法事实作为信息规制手段的一种,得到了行政管理机关的青睐,这种新型的规制手段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时效性好等特点,这些特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行政管理机关规制手段落后的不利现状,因此,公布违法事实这一新型的规制手段也就越来越多的被行政管理机关运用到行政管理活动之中,但是公布违法事实这一全新类型的规制手段也因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方面存在着一些不明确的地方,从这些方面综合来看,这种规制手段若是运用不当就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也致力于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违法事实这一全新类型的规制手段进行类型化分析,研究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之上,对这一全新类型的规制手段运用过程中的规制以及事后的救济进行说明,以期达到行政管理机关在运用这一手段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发挥这一规制手段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尽最大的可能减少消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