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飞机制造业纵向反垄断法律合规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jla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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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学者认为,纵向垄断(包括纵向垄断协议及纵向经营者集中)对于竞争的危害性通常比横向垄断(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及横向经营者集中)弱,因而它在各国受到的管制程度也相对较小。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分别加以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有:(一)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二)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的后果。垄断协议分为纵向垄断协议与横向垄断协议,二者存在的差别主要有:(一)存在形式,纵向垄断协议中,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通常会达成有形的合同或者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多为隐秘的默示行为,如双方口头一致决定和其它协同或者共谋行为。(二)行为主体,横向垄断协议的性质决定其一般存在于同一相关市场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纵向垄断协议则存在于上下游经营者,二者是一种交易关系,而非直接在同一个市场的竞争者。(三)竞争限制,纵向垄断协议一般表现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某种协同,交易相对人受该协同效应的影响,在其所处的相关市场或其他相关市场实施特定限制竞争的行为。除涉及价格转售,学界认为其他类型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对竞争产生积极效果。较之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中经营主体在相关市场所共同实施的行为,具有更明显、更直接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一般国家反垄断法禁止横向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也可以经营者所处不同生产阶段为依据,将经营者集中区分为横向经营者集中与纵向经营者集中,二者区别在于集中的主体所处生产链层次不同。横向经营者集中发生在处于同一行业相同生产层级的企业之间,或竞争者之间,集中行为参与者被另一参与者收购或控制或两个集中行为参与者共同成立新企业,原实体消失的行为;就民用飞机制造业而言,主制造商之间的合并以及同一层级供应商之间的集中,均属于横向经营者集中,例如美国波音公司收购合并麦道公司属于横向经营者集中。纵向经营者集中发生在处于同一行业不同生产层级的企业之间,集中行为参与者之间通常属于上下游供应商关系,并购控制其供应商称为上游一体化,并购控制其客户称为下游一体化;在民用飞机制造业中,主制造商对于供应商的控制,以及系统集成供应商对零部件供应商的控制属于纵向经营者集中,例如美国联合技术公司收购古德里奇公司等。全球及我国民用飞机制造市场,特别是双通道宽体飞机,存在波音、空客两家双寡头垄断的局面。在其他民机制造市场中,相对中国民机制造业刚起步的状态,欧美制造商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随着航空业发展以及竞争加剧,市场要求民机主制造商在产品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对产品性能和环保要求。为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适应新一轮竞争的要求,波音、空客以及联合技术公司等航空业巨头通过纵向整合民用航空供应链,对我国新成立的民机主制造商—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商飞公司)的发展并维护其供应链安全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欧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纵向垄断的态度,随着经济学理论发展以及所在国竞争政策转变,从严格禁止变为宽松管理,从简单的结构性分析到个案的合理性分析,重点判断该纵向协议或集中行为是否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美国及欧盟对于市场份额占比低于一定比例企业之间的纵向合并采取直接豁免的政策。对于相对封闭的民机制造行业,波音、空客、巴航工业、庞巴迪,以及中国大型客机研制主体中国商飞公司,均代表了一国最先进的民用飞机制造技术和最先进生产力。因此,就民用飞机制造业而言,国外民机主制造商对国内民机主制造商的横向并购因涉及国家核心利益,被政府批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相比较而言,民机主制造商以及主要航空产品供应商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纵向控制将会影响原材料、零部件产品定价,从而提高民机制造业进入门槛,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中国在全球市场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纵向整合过程中,相关企业更加关注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态度。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十年的实践和经验积累,在纵向垄断执法上借鉴了国际主流理论和观点,兼顾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反垄断理论发展和反垄断执法提供了中国经验。例如2009年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商务部最终否决了该并购案件,认为可口可乐在碳酸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其有能力将其在碳酸市场的市场力量传导至果汁市场,在果汁市场上产生损害和限制竞争的后果。本案件中引用的“传导理论”借鉴了美国反垄断法执法理论和经验,可用来分析民用航空市场可能发生的纵向垄断行为。芝加哥学派认为尽可能调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市场进行调节和自我监督,除非可能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形,尽量减少政府对于市场行为的干预。我国反垄断法理论受到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很多案例上,我国反垄断审查机关对于可能存在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合并采取附条件批准,要求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将相关业务剥离或者出售给不受控制的第三方,保证市场上竞争能力不受减损,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土企业的发展。本文意在从民机制造行业去分析纵向反垄断立法的法律规制,并提出民机制造企业纵向反垄断法律合规建议与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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