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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模式又称为协议控制模式,系我国诸多创新型企业为规避外资准入限制、外资并购、境外上市监管等所选择的一种境外间接上市方式。自2000年新浪首用以来,在我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的环境下,为许多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可忽视的帮助。但是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其存在的问题也频频暴露,如法律效力不确定,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难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国家税收流失,扰乱外汇管理秩序等,特别是在支付宝事件1发生后带来的诚信危机及中概股暴跌,这才引起了国内外金融投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VIE模式的内涵究竟如何,其产生背景、优势功能是怎样的,其监管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监管现状如何,应当如何完善监管将是本文要研究的内容。第一部分为VIE模式概述。文章首先介绍了VIE模式的界定及产生背景。然后介绍了VIE模式的运作机理、有关协议,进一步了解VIE模式如何运营。最后介绍了VI E模式的功能优势,主要有解决境内融资困境、突破外资准入限制、避开繁琐的行政审批、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以及降低税收成本等。第二部分为VIE模式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本文从五个方面对VIE模式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作出阐述,分别为:一、VIE模式难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又进一步分为法律效力风险、违约风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带来的道德风险三个方面;二、易形成经营者集中;三、扰乱税收秩序;四、扰乱外汇管理秩序;五、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第三部分讨论的是我国VIE模式法律监管现状及不足。通过对返程投资、外资并购一般审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等方面的制度规定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对VIE模式法律监管存在的不足。一是监管规范模糊,缺乏协调性;二是外资准入限制过严;三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四是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缺乏事后监管及违规惩罚机制;五是跨境合作监管的缺失。第四部分是VIE模式的境外监管借鉴。通过对香港及美国证券市场对VIE模式监管的了解,发现两者对VIE模式的监管都建立在肯定其法律效力的基础上,通过事前审查和信息披露制度降低风险。第五部分对完善VIE模式的法律监管提出对策建议。本文认为,完善VIE模式法律监管应从:一、尽快建立统一的外国投资监管体系;二、适当放开外资准入限制;三、加强信息披露、完善惩罚机制;四、增加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事后监管以及违规惩罚机制;五、建立跨境合作监管等方面入手。第六部分为本文结语。本文认为VIE模式反映的是我国企业融资环境的不足,虽然存在消极的一面,但不能否认VIE模式对我国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贡献,对境内资本市场有积极影响。因此,无论是VIE模式合法性问题的讨论,还是监管思路的构建,都不是一项非是即否的工程,而是应当对有关VIE模式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性整合,在充分理解互联网企业选择VIE模式的历史背景下,审慎研究及制定符合我国法律政策及市场需求的监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