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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和发展过程中,社团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政治指标,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整合渠道。及至清末,随着中国近代社会的加速转型,新式社团发展迅猛,并对中国近代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产生了较大影响。为了对新式社团形成制度性规范,自清末以来,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社团法制建设。以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为主题进行研究,一方面是希望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团法制的生成、体系、构成、内容和演变过程等作一较深入的探讨;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当时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中,了解国家的政治民主性、社会开放性以及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再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通过研究法令规制下社团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当时社会力量的整合程度,社会组织的集体行动能力以及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作出尽可能客观的评估。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在“以党治国”思想的指导下,为了重建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通过种种手段加紧对社会的控制和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希冀通过把社会生活结构化和把人们的行为标准化来达到社会的秩序化。当然,国民政府加强对民众团体的改组与法制建设还有其深刻的政治背景,在国民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以后,确立了训政体制,国民党与民众的关系已经由大革命时期的动员体制转变为建设时期的控制体制。在这一背景下,国民党对社团重新进行了制度约束和建构,力图建立在国民党和国民政府领导下的社团体系,以巩固国民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其中,通过制定相关社团政策和法令并加以实施,形成管控社团的法制框架,是南京国民政府力图控制社团、整合社会力量的重要途径。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的生成进程主要分为起步期、密集期、稳定期、应急期、衰退期等五个时期,在体系、构成和内容上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建设。在体系上,整个中央社团法制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基本包括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刑法、民法及其关系法,社团基本法,社团单行法,行政法规和规章、条例等五个层次;社团法制则主要由社团共同法令、职业团体法制、自由职业团体法制和社会团体法制四大部分构成;社团法制的内容较为庞杂,但包括了社团的设立及解散,社团的组织运作,社团的经费来源,社团的违法惩戒等基本内容。整个社团法制呈现出生成过程曲折,处于官方严格主导之下,立法环境的常态与非常态交织,法令成果多却内容庞杂简单等特点。在进行社团法制建设的同时,国民党和南京国民政府亦从社团管理主体层面不断强化社团法制的实施。一方面,社团法制作为国家控制社会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制订并加以执行;另一方面,经过国民党党部和政府的激烈争夺,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一个“党政合力”的社团管理体制。当然,在这一体制中,党部和政府对社团的具体监管方式和途径是有区别的。在国民党中央社会部改隶行政院之前,国民党党部掌控社团的领导权,这一领导权主要包括对社团的政治指导权,社团组织的选择权和许可权,社团负责人的派遣权,要求党员介入社团的日常活动,利用党团力量加强对社团的控制等;而政府方面则主要对社团行使监督之权责,其中包括登记备案权、监督权和业务指导权。相比于“政”对社团的监督和管理,“党”的渗透在总体上更有效、更根本,且途径更为复杂和隐秘。在国民党中央社会部改隶行政院之后,“党”对社团的管理职权逐渐向“政”发生让渡,国家对社团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实现了行政化、专门化。国民党党部由原先的主导地位逐步退居辅助地位。对于社团自身的发展而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团法制对社团政治、经济和公益三大功能的规制作用十分明显。通过法令的调控,南京国民政府将各类社团纳入国家社团主义轨道,尤其是重要的社会群体和经济行业等都被组织成社团,接受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领导与监管,以利于进行社会政治动员,协助政府推行财经政令及经济统制,承担政府力所不及的公益事务等。从这一角度看,南京国民政府得以协调国家与社会之间以及社会各群体和行业之间的冲突,将组织化的社会群体能量引导到为国民党政府的“党国”目标服务之上。总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社团法制有其进步意义,通过社团法制建设及其实施,国家的目标虽然基本实现,社团的诉求也得到部分满足,但是由于国家的目标与社团的诉求并不完全一致,社团法制存在诸多局限,制约了社团的发展,最终也阻碍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发展。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团法制的得与失,也能为我们今天的社团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