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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很难将法与“模糊”这一字眼联系起来,二者似乎是两个毫不相干的概念,强调法的模糊性必然会招致很多不加思索的非议。人们历来认为法是明确的、肯定的,易于把握和运用,不会也不应当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认为所有的法律问题都能顺利的产生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但是,一旦深入到法的适用层面,并且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人们,尤其是部门法专家,越来越多的发现抽象的、明确的法律规则在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模糊不堪,执法者常常在疑难案件面前抓耳挠腮、左右为难。人们开始意识到法除了明确、肯定的一面以外,还有模糊的一面。对法的模糊性的认识,乃20世纪才显端倪。50年代开始,西方法理学界发生了三次著名的论战,法的不确定性是哈特的重要学术思想之一,也是三次论战中的重要话题。西方法学界虽然尚未单独系统的提出法的模糊性这一概念,但是法的不确定性却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法学界讨论的主要话题之一。而他们所指的法的不确定性的某些方面与法的模糊性的含义有重合之处。但这种认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依然比较零散,更没有形成系统的学说或者学派,没有寻找到解决模糊性问题的有效方法。在国内,虽然有不少学者在探讨法的不确定性、法的局限性和法律漏洞等问题的论著当中或多或少的提到法的模糊性,但以模糊性为主题研究的往往是部门法学方面的学者,如陈云良教授写过一篇《法的模糊性探析》,将数学中的模糊数学理论引入法学理论中进行分析,颇有创新之处,但是对法的模糊性的定性和定量还没有分析,法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区别也只有简单提及。纵观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从法的模糊性的概念入手,区别了法的模糊性和法的不确定这两个容易混为一谈的概念,以及列举了法的模糊性的几种表现形式。从数学、逻辑学、语言学、社会学等多个角度,较全面的分析了法的模糊性产生的原因。与之前一些对法的模糊性的研究不同的是,本文着重通过对法的模糊性的含义、表现形式、形成原因的分析中发掘法的模糊性的正面价值。通过分析法的模糊性对于立法、行政、司法的价值,全面而又系统的揭示了法的模糊性的积极意义。诚然,法的模糊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少负面影响,但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个固有特质,因此,从多学科角度去认识和利用模糊性,克服不必要的、负面的模糊,利用必要的、正面的模糊,更有利于达到和接近确定性,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的准确客观和执法的合理公正,更有利于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