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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规模日渐庞大,对经济、政治、社会的影响日益深远。然而,养老基金侵占、挪用、骗领、骗取等违规案件层出不穷;专家、网友对养老保障制度争议不断;社会公众对养老保险的满意度、支持度也呈现出下降趋势。这都暴露了我国养老基金运营的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从养老保险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必要性等问题出发,通过对我国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现状研究,对国外制度的比较借鉴,探索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路径。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信息披露概述。这部分首先对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信息及其信息披露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分析了养老保险基金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最后简要论述了完整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架构应当涵盖的基本原则、义务主体、法定范围、法定形式、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二部分,我国养老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现状。这部分从立法概况、披露范围、披露文件格式、披露方式与途径、披露时间、法律责任等基本方面,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梳理。从繁复的规章制度中,通过对相关规定的抽取、归纳,清理出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总体面貌。第三部分,我国养老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现状研究发现,在立法体系方面,我国养老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立法理念偏差、立法层次低、缺乏专门立法和地方实施细则等问题;在披露义务主体方面,没有明确各类型养老基金主要、辅助的披露义务人;在披露范围方面,基本养老保险缺乏制度信息、预算决算信息、投资信息的披露,全国社保基金缺乏筹资信息、投资信息的披露,企业年金与社保基金都缺乏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选任信息的披露,各类养老基金财务信息缺乏必要的解释说明,对外部审计报告的披露缺乏明确要求;在披露形式方面,对时间要求不明确,披露途径与内容不对应;欠缺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部分,英美养老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考察。这部分从披露义务、披露范围、披露形式、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英美两国的立法内容进行了考察与借鉴,得到了三点启示:注重对养老保险参与人、受益人的信息公开,财务报表是养老保险基金信息披露的重点,重视养老保险基金审计信息与精算信息的披露。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养老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议。这部分针对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英美两国法律制度带来的启示,提出了以下建议:提高立法层次,加强信息披露专门立法,出台地方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型养老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披露任务;依监督需求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信息、财务信息、投资信息的披露,完善全国社保基金筹资信息、投资信息的披露,完善企业年金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选任信息的披露;强化审计与精算信息披露;完善披露的程序与形式;明确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