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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在当代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在生产和科学领域,还表现在与人们悠息相关的生活领域。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用户国家之一,而且这种飞速发展的趋势还将继续保持下去。随着网络和计算机的普及化,产生并且依赖于其的虚拟财产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而且在现实中各种关于虚拟财产的问题与日俱增,亟需从理论上加以厘清并且以此来指导实际中的迫切需要。 这种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形成的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在世界范围内,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承认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财产,而且这种对于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做法已经逐步成为一种趋势。由于当前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法律的全球化,我国也必不可少地要面对如何对待有关虚拟财产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我国自身的虚拟财产发展前景,同时也会深刻地影响到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虚拟财产发展浪潮中的地位。 因此我国从20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展了关于虚拟财产广泛的研究与讨论,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律等多个领域。虽然在我国法律理论界对于虚拟财产同样密切关注,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也产生了相关的法院判决,而且在目前存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纠纷,但是不容乐观的是我国目前对于虚拟财产的理论研究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因此在面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的虚拟财产纠纷时,便没有有效、适当的法律机制加以解决。长此下去,不仅不利于网络用户合法权利的保障,还会对我国未来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引发了本文将要对虚拟财产展开的分析和论证。 本文以法律定性为展开基础,以民法保护为依归,从以下五个方面层层递进地论述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第一部分首先从概念入手,对“虚拟财产”进行界定。本文分别从政治哲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视角来厘清虚拟财产的发展脉络,并且在分析以前不同领域学者对于虚拟财产概念的观点时,进行了优劣比较,为下文提出自己的观点做出合理的基础。论述政治哲学和经济学中对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是为在法学中准确界定虚拟财产提供借鉴和参考,因此本文随后通过比较分析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中关于“财产”概念的发展变化,提出对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应该借鉴两大法系中对于财产概念的各自优势,同时以发展的眼光来考虑,以期使得“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具有综合性和前瞻性,满足现实客观需要。所以本文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虚拟网络空间中,网络用户通过计算机的操作行为,以各种符合预设规则的方式获得、积累、存储在特定服务器上的,能以金钱进行价值评价的数字化、非物质化的电磁记录。随后本文论述了虚拟财产所具有的有别于传统财产的特征。 第二部分基于上述对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紧接着就是对虚拟财产是否值得进行法律保护加以论证,即从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两个角度论述,以便为后文深入讨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民法保护打下坚实的基础。该部分是以往关于虚拟财产的论文中所欠缺或者没有深入论述的内容,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前提,就是如何从理论上明确其具有法律保护的客观和主观基础,所以本文在此结合社会学、心理学和统计数据不同领域的方法对其进行了论证。 第三部分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即对于虚拟财产而言,其应该属于哪一种民事权利的客体。为了能够全面地考量不同理论观点的优劣,本文首先引入了目前理论上对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不同代表性学说,即知识产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权利说和物权说,然后笔者通过对上述不同学说的比较分析,得出将虚拟财产归属于物权的客体,由网络用户对其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物权是具有充分依据以及合理性的。 第四部分立足于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的客体,即一种有别于传统物权的客体,在纳入民事财产权利体系时,应该如何适用民法的保护,因此本文在比较分析当前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国家立法、司法以及理论上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我国目前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于我国未来应该如何构建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若干思考和建议,即从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及其配套制度两个方面论述了具体的制度设计。而且在民法保护的立法层面上,笔者提出应该制定《虚拟财产法》从更高的法律位阶上对虚拟财产提供民法保护;在配套制度上,笔者不仅提出了处理虚拟财产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而且论述了有关其他涉及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关键问题。通过立法、司法等不同制度的配合,本文构建了对于虚拟财产动态、全方位的民法保护体系。 第五部分作为本文的结论,笔者提出了有别于传统论述的思考视角,即认为构建有效、可行的虚拟财产保护体系并非仅仅局限于民法部门,而应该是从更宏观的角度上,构建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也就是说能够适应虚拟财产未来发展趋势的保护体系,应该是一种体系化、综合化的多元保护模式,即在以民事法律保护为基础,多部门法协调作用的法律保护体系之外,还需要其他领域如科学技术、社会观念、政府行政以及国家战略的积极配合,共同发挥对虚拟财产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