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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初步完成,但对于其制度设计的内容尚未完善。通过一年多的试点地区改革,监察委员会诸多问题也随之产生。监督作为监察委员会最主要的职能,行使着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的职权。关于监督职能之含义及监督程序的探析,将对监察委员会体制研究有重要意义。本文尝试结合试点地区监督程序运行实践情况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监督程序存在着问题线索处理程序模糊及不合理之处,实施执行难、程序透明机制建设不足和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予以分析,指出监督程序诸多不足原因在于法律制度规定不完善、监督队伍建设不足等方面。针对监督程序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程序相关规定以及配套制度建议措施。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其主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对于我国监督程序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重点分析监督含义以及本文所讨论监督程序的内涵,梳理现行有关监督程序的法规条文,其中包括《监察法》以及中纪委下发有关于执纪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厘清监督程序现有规定,意在发现监察委员会现监督程序立法与执行的诸多不足。其次,相较于之前的监察制度,监察委员会监督程序具有监督对象广泛性、程序之权威性及监督方式侧重于事前监督等特征。最后,根据程序有内外价值之分,探析监督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包含确保监察机关公正有序的实施及高效的开展监督工作。外在价值在于有助于构建国家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不足以及各试点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得出监察委员会监督程序存在线索处置程序模糊、监督队伍建设不足,以及与其他程序配套制度衔接不够等问题,并从宏观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上述诸多问题之产生原因,指出应从程序制度建构和队伍建设等诸多方面进行完善。第三部分:针对前文所述问题,提出具体相关建议。首先,应科学建构监督程序中的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并对问题线索予以合理管理。其次,提出建议解决监察委员会监督过程中实践执行问题,以达到保障监督程序实施。措施主要有两点:第一,增强监察队伍的专业素质以及执行能力;第二,推进公务人员被监督的认识教育。再有,提出监督信息具体公开内容和措施,落实监督程序的透明机制。最后,建议加强监督程序监督手段,建设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监督方式。自我监督主要包括内部专职监督部门和内部部门间工作分工与制约机制。外部监督主要应加快建设以人大监督为主的体可操作性强的监督措施,并建设监督工作透明机制和意见反馈渠道,让社会公民充分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