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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提出了贿赂犯罪侵害的法益,并通过贿赂对法益的侵害,指出了贿赂的本质。贿赂作为收买职务行为的对价物,应当不限于财产性利益,而是能够满足人欲求的一切利益。
但是在我国刑法中,却将贿赂限定为“财物”。这样规定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和历史继承性,曾在历史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当今社会却阻碍了我国反腐倡廉的进程和刑法目的的实现。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应当对刑法做出国民可预测地解释。对于“财物”地解释也一样,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下,应当做出财产性利益的解释,而不能做出含括非财产性利益的解释。
最后,本文回答了两个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即关于“性贿赂”的问题和礼尚往来与贿赂相区分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