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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转换,是违法行政行为救济的方式之一,同时也是行政主体承担违法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方式之一。转换制度的产生,是行政程序价值理念日趋成熟的必然结果,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法治的精神。该制度利用了违法行为中的合法部分,以避免浪费行政资源,维护人民的信赖利益,符合行政程序经济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原行政行为形成的合法状态。行政行为的转换制度,存在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发挥着独特的价值与功能,其优越性是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或者变更等其他救济方式无法替代的。有学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