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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取消了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由此产生了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的区分,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对于这一问题,法律除明文规定破产和解散清算情形下可以加速到期之外,没有其他规定。由此产生了极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于目前主流的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进行梳理和评析,指出资本制度的核心功能非担保功能而是融资功能,认为折衷说具有法律逻辑清晰、制度价值更高的优势。因而应遵循原则上不予支持、例外情形下可以支持的思路,从立法论的角度构建非清算情形下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规则。至于认缴制带来的潜在交易风险问题,则应主要从对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外部加强信用信息监督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予以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