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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范志毅案在我国司法案例中首次确认原告“公众人物”身份,到杨丽娟案法官首次使用“自愿型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公众人物理论逐渐从法学学界走向司法实务。但是,公众人物的司法实践之路还很长,关于公众人物的法学研究还不系统、完善,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四章对公众人物的类型化以及人格权的分类限制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从而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建议。本文第一章是对公众人物及其人格权的概述。本文首先通过几个公众人物的里程碑式判例,对发源于美国的“公众人物”理论的产生进行介绍,厘清美国法律中“公众人物”的发展脉络。然后介绍公众人物在我国学界、立法界和司法界的发展情况,提出公众人物的定义和内涵。接下来对两国公众人物的人格权进行介绍,从立法和司法方面回顾了我国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发展,提出几个在我国公众人物发展历程中比较重要的司法案例,供下文讨论。第二章是公众人物的类型化和判断标准。通过对美国法中公众人物的类型的分析,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将公众人物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公众人物,自愿性公众人物下分两大类,即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为文章叙述之便,总合起来,按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程度由高到低,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社会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公众人物。通过对美国法的考察,结合我国的现实,对三类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进行详尽的分析,提出一个可供实践参考的判断标准来确定何者可以称之为公众人物,何者不可称之为公众人物,并使用我国现实中出现的各类“名人”为例,将判断标准进行实际运用。第三章研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分析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的联系和区别,并按照公众人物的不同类型,研究侵犯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不同限制内容构成要件,在侵权构成要件方面重点探讨了行为人侵犯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主观方面,即侵犯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而侵犯非自愿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主观方面只要达到重大过失即可。最后,对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的特殊情况——未成年公众人物人格权进行探讨。最后一章是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的建议和完善。本文实证分析了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司法现状,探讨了我国公众人物面临的特殊的社会环境,提出了对公众人物人格权进行限制的三个原则,最后根据我国的司法传统和国情的特殊性,提出几条个人认为在现阶段比较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