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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问题是WTO争端解决当中的核心问题,在所有DSB的案例报告中都有相当数量的篇幅进行法律解释。根据DSU3.2的规定,对WTO法应“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根据国际惯例,时下国际公法的解释规则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但是由于WTO涵盖协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WTO法的解释也应具有其特殊性。本文分三部分对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问题做出论证。结语部分从前三部分的结论出发,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今后对WTO法的研究方向,做了总体评价。
本文第一部分结合DSU3.2分析了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阐明了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进而根据WTO法的特殊性,论证了WTO争端解决中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即针对具体用语、不同目的及相关的上下文范围来对WTO法进行解释。
本文第二部分根据DSU相关条款的规定以及第一部分确定的法律解释规则,对关于管辖权的问题作出解释,此部分中对非WTO国际法规则的管辖权问题、已终结措施的管辖权问题及磋商阶段对专家组阶段的影响问题做出了法律解释。
本文第三部分涉及WTO争端解决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解释问题,由于法律适用规则问题涉及案件的实质审理和最终裁决,所以此部分根据DSU的相关条款、WTO争端解决的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对WTO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法律适用范围、法律适用冲突规则等关键问题作出了解释。
结合以上各部分的结论,结语部分阐明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过程当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即审理案件无视WTO法的规定,超出其权限范围,将其他价值引入WTO法体系,相反,其审理依据均能得到条款和理论支撑;另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该更加明确地应用国际公法理论审理案件,提高案例的体系性和成员方的预见性;最后,基于WTO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我们今后的WTO法律研究除关注专门性问题之外,也应当更加关注国际公法整体环境内的WTO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