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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湿地既是生物多样性富集的自然区域,也是海岸带生态敏感区域。只有认识并遵循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才能制定出具有正当性实效性的政策与法制。滨海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复杂性远超乎传统的自然资源管理,其将引起法律观念变革、立法模式转变、制度更新。 顺应近四十年来国际法律文件中传承、发展的湿地保护思想,主要沿海国家的决策者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在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中落实“生态系统方法”。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的法理创新与制度构建,是滨海湿地保护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为克服滨海湿地保护向传统法理提出的难题,本文展开法理探索:对“法益”、“损害”、“立法模式”、“法律责任”、“法律调整机制等法的核心范畴的内容予以更新,完善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保障,加强海陆过渡地带生态保护的法律统筹,建立滨海湿地生态治理体制,推动滨海湿地保护主流化进程。在立法设计中,以“生态系统方法”为指导,构建滨海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并以笔者起草的《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代拟稿)》作为立法实践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