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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PT水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退市,成为了我国第一家退市公司。此举表明了中国证监会治理“股市垃圾”的决心,也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正式启动。一个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必须是有进有退的,试想,上市公司“只生不死”,证券市场中大量充斥着“垃圾股”,又怎么能吸引投资者来投资呢?长此以往,必然会引发信用危机。因此,建立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对于一个走向成熟的证券市场就显得尤为必要了。但我国目前对于这个问题的立法状况是:《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一些制度性规定,以及证监会2001年4月出台的并于12月进行了修改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这些法律规范和行政规章对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缺漏,且操作性很差。因此,我国急需对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进行立法规范,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就目前而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上市公司要退市,但存在着一些现实的障碍。这些障碍既包括实际操作中的阻力,也包括立法上的缺陷。究竟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立法存在哪些缺陷,为什么会存在这些缺陷,这个问题就是作者试图研究的法律问题之一;第二,上市公司退市之后(包括现有的主板市场和未来的二板市场),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出口”问题,上市公司退市并不一定就是破产退出,那么,上市公司退市后的“出路”如何,应如何设计并用法律来规范,这个问题也正是作者试图研究的法律问题之二;第三,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也是一个难题。的确,股市有风险,投资要谨慎,但股市的风险可划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对于在这两种风险下的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便是作者力图研究的法律问题之三。对于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研究和操作国外证券市场已有百年历史,参照国外证券市场(美国NASDAQ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退出的规定及退出方式,并结合我国证券管理部门对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多年探索和改革,本文提出建立一个<WP=5>全国集中统一的分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场外交易市场,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在这个层次分明的市场体系中,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是有章可循的。从退出阶梯看,已进入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滑,造成上市条件不再满足主板市场要求时,可退入到二板市场;同样,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降,使得上市条件不能满足二板市场的规定时,也可退入到场外交易市场。层次分明的市场具有各自相应不同的功能。根据不同层次市场的上市条件和市场规则的区别,促使上市公司“能升能降”,充分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因此,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和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可以为上市公司退市提供必要的通道和出口,有利于改善和优化市场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内在素质和营运质量,提升市场运作效绩,促进市场规范、有序、高效、稳健运作。另一方面,也可以彻底改变上市公司以往的“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