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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在代表国家实施环境管理活动过程中,因违法或未履行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相应职责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后果。环境损害政府责任既包含了政府保护环境的第一性义务即政府应尽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又包含了因没有适当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惩罚性后果,既是一种事前责任,又是一种事后责任。在当今时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损害问题尤为突出,政府作为管理的主体,追究其实施环境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导致的环境损害责任,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环境损害政府责任追究的现状是:制定并出台了关于环境损害政府责任追究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环境损害政府责任的处罚形式;但是,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司法机关追究环境损害政府责任力度不足;环境损害政府责任的追究状况得不到有效监督;环境损害政府责任质询不到位。 我国环境损害政府责任追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环境损害政府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二是环境损害政府责任追究问责主体“缺位”;三是政府行为的生态绩效评估制度不完善。 解决政府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策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环境损害政府责任追究的机制;二是明确环境损害政府责任问责主体并发挥问责主体的作用;三是完善政府行为的生态绩效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