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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和人权保障观念的日渐普及,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愈发受到社会的关注。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充分的诉讼协助以对抗来自于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无端限制和不法侵害,而司法实践证明,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无法完全满足当事人的这一基本需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23个条文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各类诉讼协助。有学者认为,这些条文在事实上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的雏形。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掀开了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在此背景下,上述23个条文的实践效果如何?未来的完善方向是什么?立法中有必要正式确立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吗?如果有必要,当前我国又是否具备相关的立法条件呢?关于上述问题,亟需学界给予回答。本文以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对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的基本概念、立法现状、司法现状等基础性内容进行详细阐述的基础上,通过与我国清末、民国时期以及当前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辅佐”制度进行对比研究,揭示了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的本质属性、价值追求和基本内容,并结合当前相关的立法和实践现状,提出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的整体构想,具体包括“刑事辅助人”概念的引入、“刑事辅助人”的产生方式、“刑事辅助人”的权限界定、“刑事辅助人”的淘汰机制以及“刑事辅助”的对象范围,并就确立、完善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的过程中可能引起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本文主张在《刑事诉讼法》第四章中正式确立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将其与辩护制度、代理制度并列,共同构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体系”。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的本体进行概括性的介绍。第一节主要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立法规定和立法特点;第二节就“刑事辅佐制度”和“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明确了“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的基本内涵;第三节主要是将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与刑事辩护制度、刑事代理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等相关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比较澄清了认识中的误区,从而对刑事当事人辅助制度的属性、内涵、功能有了更清晰的界定;第四节通过评析“李天一案”、“聂树斌案”、“曾成杰案”等典型案例的形式对上述相关条文规定的实践现状作了简要介绍。第二章在详细介绍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及当前德国、日本、台湾等地有关“刑事辅佐人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基础上,将它们与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分别进行了对比研究,总结共性,分析不同,并明确了域外立法经验对于确立、完善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的借鉴意义。其中,第一节梳理归纳了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刑事辅佐制度”的演进过程和立法特点,并将其与本文所述的“刑事当事人辅助制度”进行了详细对比;第二节对德日两国的“刑事辅佐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了介绍;第三节详细梳理了台湾地区“刑事辅佐制度”的立法经验,并归纳了其中的突出特点;第四节则对德国立法中另外一种相似制度——子女利益保护人进行了简要介绍,指出了其对于在我国正式确立刑事当事人辅助制度的参考价值。最后,总结指出:“辅佐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准辩护人”,而本文所述的“辅助人”则与“辩护人”的性质大相径庭,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第三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了刑事当事人辅助制度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第二节从“统一相关立法的必然要求”、“弥补辩护制度、代理制度固有缺陷的基本思路”、“纠正控辩失衡司法现状的重要途径”、“完善刑事特别程序的迫切需要”、“保护“辅助人”主题利益的重要要求”五个方面论述了在立法中确立刑事当事人辅助制度的必要性;第四节则分别从伦理传统、人权保障、司法改革、国内立法、国外立法等五个方面论证了正式确立刑事当事人辅助制度的可行性。第四章则是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议,也是本文最有价值的一部分。第一节提出了确立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思路;第二节明确了完善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应当优先考虑引入“刑事辅助人”概念、规定“刑事辅助人”的产生方式、细化“刑事辅助人”的权利、义务、确立“刑事辅助人”的淘汰机制、明确辅助对象的范围等五点内容;第三节则指出了在确立和完善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三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