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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种发明技术层出不穷,由此便衍生出对我们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国家引用了公权力,它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方式不仅是与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甚至影响关系到一个国家科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为国家公权力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方式,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由国家行政部门和法律主动介入,这种形式,可以实现最大最高效率的保护措施,相对而言是对知识产权最大利益的保护。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一种更加注重权利人意愿的、相对更加公正的保护方法。这两种方式都各有各自的特色,相互扶持相互帮助,是一种“双轨道”互补关系,这种保护模式的运用能够进行很好的互补,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而且“双轨制”保护模式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给知识产权人带来更多选择。新时代背景下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加深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采取系统和有效的保护方式,充分发挥“双轨制”的保护作用,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现实要求。为了充分的了解运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本文第一章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界定,探讨知识产权的涵义,将修改前后的法律文本进行逐一对比分析发现行政保护的特征。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为了论证行政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必要性,所以笔者在第二章进一步从正当性、存在依据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阐述。本文第三章,我们介绍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我国的发展和现状,同时指出了目前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缺陷,综合我国的国情和制度的不足,为进一步修正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是基于我国国情而产生的,但行政保护这一保护方式并不是中国专有的保护方式,所以在第四章我们将国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现状进行探究,借此参考和借鉴国外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有效方法。针对上述四章出现的问题,为了加强对此方面的保护力度,我们在第五章从我国的现状出发,从若干个方面论述完善的方式和方法,从而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