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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的发展影响到人类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不仅重新塑造了我们的生活也对刑事诉讼各个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对刑事诉讼的介入之初,人们往往希望其能帮助我们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公正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样不能缺位。本文即立足于此,探求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高科技的利用对于刑事辩护产生了什么样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并针对消极影响提出解决方案。第一章,首先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基本特点。并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介入刑事诉讼的角色进行定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只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辅助工具,不能取代人的主体地位。其次,分别考察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律师行业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运用的现状。总体而言,各机关和行业对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运用都十分重视,但是仍然处于探索的初期。再次,分析了现阶段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对刑事诉讼介入的主要表现形式:公检法司多家联手,使数据共享化;案件信息自动录入,把材料数据化;诉讼环节监测分析,将监督全面化。第二章,分析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对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可以提高刑事辩护的效率和质量,可以减少司法腐败为刑事辩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介入刑事诉讼对刑事辩护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控辩平等原则的威胁、对律师影响法官心证能力的削弱、对司法机关制约和监督的减少、算法不透明性及算法歧视的风险、律师行业的失业风险。最后分析了当前律师行业实现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有效利用所存在的主要障碍。主要包括司法数据公开不充分、数据共享存在困难、专业人才的匮乏和低水平重复性建设不能推进整体水平的提高。第三章,针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对刑事辩护产生的消极影响提出应当赋予律师数据权。分析了律师数据权的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对律师数据权的权利来源和基本性质进行了研究,认为律师数据权来源于辩护权的延伸和发展,是一种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属于公法上的私权利。实现律师数据权十分必要,有利于扩充数据权的研究体系,有利于实现有效辩护,有利于保障控辩平等。其次,本章提出实现律师数据权要保障律师获取数据的权利,根据数据占有主体的不同对数据获取方法进行了分类。此外还要坚持顶层设计,建设统一的数据库。最后提出了律师行使数据权的基本原则,包括行使律师数据权要限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损害被追诉人利益、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使用虚假数据和伪造篡改数据。第四章,从保障机制的视角提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辩护的应对策略。针对算法的不透明性和算法歧视的问题提出对算法进行归责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同时提出律师和律师协会应当积极面对现代科技浪潮并有所行动。律师应当积极学习新的检索技术、重视使用电子证据革新举证质证的方式。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机构,律师协会应当加大对律师的培训力度、增加课程的针对性,积极争取律师数据权、维护律师合法权利,针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严格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