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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在当事人适格、诉权理论、法院的角色、诉讼影响即判决的既判力等诸多方面的制度设计迥异于传统诉讼,其根源在于公益诉讼的理念在维护一种超越个人、关乎社会的利益价值。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也正在于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表现形式、以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利益,因而在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及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凸显了公共利益的本位观。这就使得经济法与公益诉讼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本文将以经济法视域中的公益诉讼,即经济法公益诉讼作为研究视角,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深度探讨。
本文首先探讨了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外延。由于传统的“属加种差”的演绎过程中,法学家们却遭遇了概念的不确定性的强烈冲击,此时维特根斯坦“家族类似”中的典型与韦伯的“理想类型”便成为冲破这一樊篱的有力理论武器。经济法从技术上打破了公法和私法之间原本不可逾越的隔阂,论证私法公法化的可能性,其变迁轨迹无不表明其利益观定格在公共利益本位上。经济法中的以社会整体利益为视角的公共利益观上升为一种典型。以保障和实现个人权利为根本宗旨,主张通过规范经济主体基本的经济权利和义务,赋予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能够自主决策和行动的独立经济人格的经济自由,以及市场经济中作为规范交易主体、中介主体和政府监管主体的法律和道德约束体系的经济秩序构成了经济法公益观的主要内容。
文章的第二部分分析了两大法系公益诉讼的历史流变,着重论证了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的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公益诉讼虽不最早渊源于经济法公益诉讼,但在其发展与流变中,经济法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不仅与日俱增,并且成为公益诉讼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经济法公益诉讼主要包括竞争诉讼、消费者诉讼和国有资产流失诉讼等。
在第三部分中,经过对若干种学说的回顾和整理,笔者以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这一对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本质差异为视角,作出这样的判断,即以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为主要代表的传统诉讼样式在具体的制度结构、司法推理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诸多方面都充满着形式理性色彩,已无法应对由彰显着实质理性的具有现代回应型气息的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纠纷。由于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与公益诉讼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经济法公益诉讼是经济法诉讼的主要诉讼类型。经济法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制度、证明责任分配、既判力理论以及司法过程,都洋溢着实质理性。因而基于经济法的实质理性和回应型特征的对应,一种现代型纠纷的解决路径--经济法诉讼呼之欲出。
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经济法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经济法公益诉权。公益诉权至少在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和诉权功能三个方面对传统诉权进行了质的突破,公益诉权在经济法域内的兴起和经济法回应型的发展特性使得经济法公益诉权充满活力。经济法公益诉权的主体是多元的。经济法公益诉权作为一种积极参与性的公民权,在消解了经济法不可诉性的基础上创建了一种新型经济法运行模式一一“良性双向运行模式”。当下中国的检察机关式公共利益的最佳代表者,赋予其经济法公益诉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但从长远来看,“还权于民”是必然趋势,检察机关将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范围限定在国有资产的保护、反垄断诉讼等方面是较为适宜的。
在第五部分经济法公益诉讼之具体制度中,首先探讨了经济法公益诉讼的关键性问题--当事人适格问题;在管辖制度中,应当确立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主的级别管辖,在地域管辖制度中扩张被告所在地外延以及连接点;在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应当充分注重具有实质理性的新学说对“规范说”的反思和强调法官的能动性;应当承认经济法公益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最后探讨了经济法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制度及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