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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学界被探讨得越来越多,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规定的终止条款是这一问题的源头。中国出口商频繁地被WTO其他成员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并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比如最近一起是2017年伊始美国商务部仲裁确定对中国出口家电企业征收32.12%-52.51%的反倾销税。中国是世界范围内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其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也是最高的,其中美国和印度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最为频繁。而影响反倾销的成立和税率的关键因素是出口产品的价格确定问题。由于我国依然被部份国家认定为“非市场经济”,那么我国的国内价格不能确定产品正常价值,转而以“替代国”的有关价格进行确定。替代国的市场环境与我国大为不同,比如欧盟曾以美国作为我国的替代国。这就直接引发中国出口商更容易被认定为反倾销,计算的反倾销税率也更高。 本文第一部分对“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概念进行概述,从历史的角度阐述其相关概念何时首次出现,在WTO法律体系中如何表述,与反倾销法律实践有何关系。因为绝大多数反倾销案例中称中国是非市场经济,但对中企有权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或其他差别待遇予以认可,“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市场经济待遇”不宜混淆,笔者尝试从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对两者进行辨析。中国的市场经济争议主要来自欧美,欧美对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往往决定了中国能否在世界范围内的反倾销实践中享受公平的倾销调查。本文通过欧美官方言论及言论可以管窥一二,并通过欧美对我国市场的评价分析反映欧美的态度是否客观。 第二部分是关于以市场经济的标准的分析解读。这一部分分为三个角度:WTO法律层面,欧盟关于市场经济的认定标准,美国关于市场经济的认定标准。WTO层面主要分为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解读和争议分析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市场经济相关问题的报告解读。欧盟层面主要对欧盟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划分和市场经济认定标准进行阐述和分析,并阐述欧盟法院对中欧皮鞋案的判决。美国层面主要论述美国的市场经济认定标准并比较分析欧美的认定标准。 第三部分是第二部分的延展,进一步分析我国总体的经济自由度,主要从外资准入和外汇自由角度分析我国在这两点与市场经济标准的相符程度。外商投资开放自由度主要涉及对《外商投资法(草案》变化的论述以及其他外资开放新进展。对于金融领域的开放主要从外汇政策改革、资本帐户开放、自贸起金融市场开放进行阐释。略谈我国劳动力自由度。 第四部分从提出问题的解决路径,从法律上的路径和实体上的路径进行阐述。在法律上的路径主要是中国企业在倾销调查前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以及在倾销调查后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做出解释。因为我国的劳工和金融市场开放是美国最为诟病的,所以在实体路径笔者主要以劳工集体谈判权和金融市场开放的改善为例,提出中国在这两方面开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