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券市场及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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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发展,迎接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与冲击。  发展需要资金,中国有必要深化改革自己的金融市场,积极盘活民间资金,有效配置资本资源,持续推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已经经历了从财政拨款到银行贷款到股票市场的资本运作阶段,可以预测:下一个阶段,就是发展到中国的债券市场。债券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有效手段,必能给中国的政府、金融机构、公司等带来新的发展动力。  在西方发达国家,证券融资早已超过了银行信贷而成为金融市场融资的主要方式;而债券融资总额在证券融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又早已远远地超过了股票融资总额。西方发达国家债券市场上的这一骄人成就,当然离不开法律的保护与配合。  国际债券市场上存在着三大法律体系: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管制型法律体系。所谓“立法管制型”指的是政府积极参与对于债券市场的全面管制,这种管制基本上是依据各种全国性或地方性立法来具体贯彻实施的,而证券交易所和券商协会等组织机构及其章程,在对债券市场管制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在这方面,美国是对债券市场实行立法管制的典型代表,其它的国家有加拿大、巴西、埃及、以色列、土耳其、印度、巴基斯坦、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  二、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管制型法律体系。所谓“自律管制型”指的是国家通常不制定有关调整债券系统的单行法规,有关债券活动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投资法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规章之中。政府对债券业甚少进行干预,主要依赖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商协会等机构自律管制债券市场。在这方面,英国是对债券市场实行自律管制的典型代表,其他的国家有荷兰、芬兰、挪威、意大利、澳大利亚及其他英联邦的一些成员国;  三、以法国为代表的特殊管制型法律体系。所谓“特殊管制型”指的是介乎立法管制型与自律管制型之间,与这两者均有所不同的单独成为一种类型的债券市场管制体系。特殊管制型既强调立法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可以说是立法管制型和自律管制型互相协调、渗透的产物。这一体系既有本身的传统特点,又受到美国和英国两大体系的强烈影响,特别是自20世纪60年代之后,已逐渐朝立法管制型的方向靠拢,但无论如何,它毕竟仍然保持着特色,自成一体。在这方面,法国是对债券市场实行特殊管制的典型代表,其他的国家有德国、泰国、及一批属于欧陆法系的国家。  传统上,由于是英国殖民地的缘故,香港一直采用的也都是自律管制型的法律体系。然而,这种现象自1973年后有所转变。1973年初,香港股市大幅波动,至3月,狂泻,众多中小投资者遭受到重大损失,香港的证券市场面临着崩溃的危险。这一局面,迫使香港政府改变了过往不管理证券市场的传统,立即采用了一系列保护股东权益和监控证券交易所的措施,稳定了市场。香港政府自此开始制订出一系列证券法规来监管证券(包括债券)市场,港府也开始积极地参与到证券市场的管理中来。  而随着于1999年3月开始草拟、于2002年3月13日由香港立法会正式通过并由行政长官亲自颁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于2003年4月1日的正式生效,笔者认为:这标志着香港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已完成了从自律管制型过渡及转化成立法管制型法律体系的过程。《证券及期货条例》是香港证券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1997年在亚洲地区发生的亚洲金融风暴给香港地区带来了沉痛的教训,也带来了极大的反思:  反思一:亚洲面对金融风暴,部份原因是亚洲未能建立一个强劲稳健的债券市场;  反思二:债券市场的畅通,能极大程度地减轻因银行体系或股票市场发生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反思三:大力发展本土的债券市场,是预防金融风暴再次发生的有效方法;  反思四:加强金融立法,是从根本上防治金融风暴再次发生的必要措施。  中国的债券市场已经起步,已经初具规模,但,它仍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在诸多方面仍不够完善。  通过比较研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可以看到:  一、中国缺乏公司债券;  中国有公司债券,但由于政府当局审批严,限制多,故公司债券数量不多,品种有限。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债券一直是债券市场上最重要、最活跃的一部分。  二、中国缺乏地方市政债券;  地方市政债券是以地方政府的信用作为担保,由地方政府及其代理机构或授权机构发行的债券。这一类型的债券,顾明思义,是地方政府为了弥补地方政府的不足、及为了地方本地的利益而进行的筹资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在西方国家是一种极为普遍的方式,而中国却独缺这一类型的地方市政债券。  三、中国缺乏有公信力的评级机构;  中国明显地缺乏有公信力的债券评级机构。分析起来,造成这一缺陷的主要原因有:第一,中国的评级机构起步很晚,也就是这10多年间的事情;第二,中国的国有体制决定了评级机构在具体业务操作时必然要面对大量的行政干预;第三,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今天,评级机构能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而甘冒失去自己来之不易、求之不得的重要客户吗?第四,许多省、市地方的及部委行业的评级机构分割垄断,划地为界,其评级结果是仅仅在本区域或本行业内有效,极大地限制及阻碍了适应市场竞争规律的大型评级公司的形成与发展;第五,缺乏评级工作的专业人才;第六,法律上的界定不够明确。  四、中国缺乏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债券;  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特征是:该资产虽然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质、期限相当,并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主要为应收款的金融资产,进行不同的组合,再对组合后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结构性重组,并依托该现金流量,发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以此来融通资金的过程。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以资产支持所发行的债券,已成为当今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而比较起来,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却发展得非常缓慢。  五、中国缺乏债券流通市场;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债券流通市场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1.证券交易所;2.场外交易市场;  3.第三市场;和  4.第四市场。  分析起来,中国的第一及第二市场并不通畅,并且严格地说,中国并没有第三及第四市场。  六、中国缺乏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这体现在中国的债券立法甚晚。中国迟至1981年才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至此,才逐渐开始了相关的债券立法;  其次,中国的债券立法不够成熟的表现还体现在对制订一些法规的反覆之中;  第三,法律制度不但要包括立法,还要包括法律的专业人才和独立的司法部门,而中国在这两方面是有待改进的;  第四,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行政干预过多,这是中国现行政治与经济制度下的一个大缺陷。  然而,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前景是美好的。债券,以它独特的直接融资功能,为政府解决财赤,为公司筹集资金,为投资者提供稳健的投资组合,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欢迎。只要我们共同努力,中国债券市场将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中国要大力发展自己的债券市场,这是中国发展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防止金融危机、推动公司治理的必然途径。而中国深化发展债券市场的重点,笔者认为:就是要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包括(一)继续扶持大型国有企业发行债券;(二)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的债券发行;(三)逐步开放及允许三资企业在国内发行债券;(四)鼓励中国公司到国外发行债券。其中,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的债券发行将会是重中之重。一大群优质的、充满活力的民营企业参与及加入到债券市场中来,将会是一股推动及壮大中国的公司债券市场、以至整个中国债券市场的巨大动力。  与此同时,中国还要积极地发展及健全一整套有关债券市场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中国有必要、也完全有能力,建立及健全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债券市场法律体系。首先,确立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管理法》为核心管理法律,这是第一层次;其次,配合以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规章为具体管理法规,这是第二层次;第三,加上地方政府在有关方面的配套及辅助立法,这是第三层次;最后,再加上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和全国行业协会的规定的自律监督,这是第四层次。四个层次互相配合,共同效应:既有核心指导性的法律,又有基础具体化的法规;既有中央立法,又有地方配套;既有立法管制,又有自律约束;从而形成一个深层次、全方位的,严谨和完善的债券法律体系。笔者相信:随着这一法律体系的建立及健全,中国的债券市场必将有一个巨大的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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