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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债券作为地方政府的一种融资手段,不仅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而且在国外已经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理论与制度。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分税体制的逐步推进,在财权和财力向上集中的同时,事权却在一定程度上不合比例地往下推,导致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加剧,一方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另一方面却客观上存在融资的急切需求。因此,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代表的隐性融资方式应运而生、变相举债,不但增加了财政风险,而且成为财政危机的潜在因素。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是否应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的激烈讨论。2008年,为应对金融危机、保证经济平稳发展,财政部批准代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此举在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问题上具有深远的意义。2011年,财政部批准上海、广东、浙江、深圳四个省市进行自行发债试点,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经历“代理发债→自行发债→自主发债”的路径演变。此两次具有代表性的发债实践标志着我国已经逐步从地方政府是否具有举债权的争论转移到如何设计一个科学、有效、规范的制度来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因此,基于以上背景,创立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从法律上明确我国地方政府的发债权,不仅是完善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而且是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的构建,变“堵”为“疏”,把地方政府债务纳入规范的渠道,使之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从而达到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并进而降低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的重要举措。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讨论上述问题:第一部分对地方政府债券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了梳理,然后从政府与公共产品理论、公共支出理论、财政分权理论三个方面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进行了阐述,接着从完善分税制改革、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防范地方债务风险、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完善等四个方面对授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必要性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并根据我国体制、应债能力、承债能力等基本国情论述了授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可行性,旨在为整篇文章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第二部分研究了2009年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和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试点的两次具有代表性的发债实践,梳理出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从“代发”到“自行发行”再到“自主发行”的路径,同时也剖析了两次发债实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旨在对未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的构建总结经验。第三部分以日本为例对国外地方政府债券相关制度进行了阐述,并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对有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借鉴。第四部分先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总体思路从宏观上进行把握和定位,其次论述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中央统筹与地方自主、依法发行、发行有度、发行效率等四个原则,接下来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的包括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利率、发行期限等几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探索,最后对发行制度中所需要的相对独立的配套制度包括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偿债基金、债券保险等制度进行了辅助性论述,旨在确保发行制度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