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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参与听证、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等内容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凡是制定有行政程序法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从理论角度上看,行政听证制度的设立,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同时也保障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以防止行政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的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在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二,从经济学角度上看,可以通过提前支付较少的行政成本,置换更大的因违法行政而耗费的行政成本,同时,有效的推动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有助于行政预期的增值。三,从行政法律体系的角度上看,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听证制度的缺漏必将导致整个行政法律体系的重大破坏。四,从我国依法治国的角度上看,通过听证,行政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得以增加,从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五,从我国加入WTO与国际化接轨角度看,行政听证制度的建立是WTO规则的客观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历史尚十分短暂,从建立至今也只有近10年的时间。199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随后,在另四个法律上也规定了听证制度。本文分析了《宪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关于听证的立法现状,并通过典型案例对听证实践进行剖析,可以发现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操作过程中都存在诸多问题:立法观念上过于偏重行政实体权利而忽视了行政程序控制;听证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杂乱无统一性;听证范围过于狭窄;听证参加人范围没有确定及其权利义务不明晰;听证主持人法律地位不独立;听证程序本身缺乏监督机制等等。因此,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基本构想是:一,明确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将合法、公正、公开、效率、无偿等原则作为听证进行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二,应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应从少有的几种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乃至于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的抽象行政行为中;三,应采用多种形式的听证方式,将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结合使用,将事前听证与事后听证相结合;四,应完善听证参加人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听证当事人制度及完善听证代理人制度,建立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最后,应建立对听证的监督审查制度。法律制度是严谨的,任何细微的修改带来的都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听证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难题,非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所能解决。对我国立法上的缺陷,本文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有的并没有经过严密的论证,还有一些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但不管怎样,还是希望能由此引发更多相关问题的讨论,以期有助于健全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于我国法制建设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