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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工业化大生产以来,人们的生产作业和日常生活都越来越离不开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情况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地区甚至全世界的发展。但由于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全世界范围内的储藏量十分有限。而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所以当前以及未来人类的发展应当依靠科学合理的技术和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并对废弃物和产成品进行利用和再利用,才能够得到长久的发展,这便是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涵义。我国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还没有准确的概念定位,这不利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因此我们应当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实践经验明确界定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概念。我国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立法主要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的义务,以矿产资源为生产原料的工业企业的综合利用义务,对于优秀单位的鼓励方法以及相关配套保障措施等内容。但是,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存在着很多立法空白和不恰当之处,如立法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操作程序;相应的标准制度不完善;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强等。对此,本文提出了要应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比例、明确土地使用及其他优惠政策的落实程序和办法、完善相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标准体系、管理制度以及保障体系等措施。另外,本文还介绍和分析了加拿大、日本、巴西三个矿业较为发达国家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立法情况,如加拿大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全过程中相关主体如何行为的严格规定、日本对于某些矿业产成品强制进行循环再利用的规定等。并与我国的立法做出对比提出了引进矿产资源产成品回收再利用等建议,以此为我国未来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保护和节约矿产资源,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循环经济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