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人格尊严之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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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最起码的资格,是源于人身固有的被人类文明公认的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尊重或尊严。人格尊严概念既有着浓郁的宗教和哲学背景,又有其自身的宪法内涵及价值。虽说人格尊严与民法人格权有着密切关系,但它更多地应体现为一种公法领域之规范。两次世界大战中,野蛮践踏人的尊严和无视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让世人深受其害。现实生活中,保安强行搜身、性骚扰等侵犯人格尊严的现象也屡屡发生。随着社会进步、科技发展,诸如优化人种、人体试验等新的涉关人格尊严、人权问题出现,而我国法律、宪法的相关规定或滞后或空白。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虽然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人格尊严保护条款规范还有明显的不足与缺失,如积极保障条款缺乏、宪法救济途径过少。文章通过对世界典型国家(包括相关国际公约)人格尊严宪法保护的规范及实践进行梳理、借鉴,对完善我国人格尊严宪法保护,可采取适当措施,如将保障人格尊严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完善人格尊严宪法、法律保护的条款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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